[发明专利]运动鞋无效
| 申请号: | 93121364.9 | 申请日: | 1993-12-25 | 
| 公开(公告)号: | CN1131006A | 公开(公告)日: | 1996-09-18 | 
| 发明(设计)人: | 辻博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京阪通商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A43B5/00 | 分类号: | A43B5/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吴明华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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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已公布一种运动鞋,穿着它有利于伸展和锻炼人的弯曲处的肌肉,并可纠正人的姿势。在各运动鞋里,当鞋底2的足尖4与路面接触时,连接足尖支撑点下表面和足根下表面的一条线相对于路面成10到15度范围内的夹角;而当鞋后跟3与路面接触时,足尖4的下表面相对于路面形成一个在20到25度范围内的夹角。 | ||
| 搜索关键词: | 运动鞋 | ||
【主权项】:
                1.运动鞋,包括人脚可与其紧密接触的内鞋底部分,以及可与路面接触的外鞋底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鞋底部分包括一前鞋底部分(4),它包含着人的足尖部分,并具有可与所述路面接触的第一表面,以及一后鞋底部分(3),它支撑着人的足根部分,并具有与所述第一表面成一确定角度的第二表面,且可与所述路面接触,所述内鞋底部分和所述前鞋底部分是这样的,当所述的第一表面与所述路面接触时,连接人脚足尖支撑的下表面和足根下表面的一条线相对于所述路面成一个在10到15度范围内夹角,所述前鞋底部分和所述后鞋底部分是这样的,当所述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与所述路面接触时,所述第一表面相对于所述路面形成一个在20到25度范围内的夹角,以及所述前鞋底部分具有包括人体的重力线在内的垂直线通过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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