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运动鞋无效
| 申请号: | 93121364.9 | 申请日: | 1993-12-25 |
| 公开(公告)号: | CN1131006A | 公开(公告)日: | 1996-09-18 |
| 发明(设计)人: | 辻博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京阪通商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A43B5/00 | 分类号: | A43B5/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吴明华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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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运动鞋 | ||
1.运动鞋,包括人脚可与其紧密接触的内鞋底部分,以及可与路面接触的外鞋底部分;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鞋底部分包括
一前鞋底部分(4),它包含着人的足尖部分,并具有可与所述路面接触的第一表面,以及
一后鞋底部分(3),它支撑着人的足根部分,并具有与所述第一表面成一确定角度的第二表面,且可与所述路面接触,
所述内鞋底部分和所述前鞋底部分是这样的,当所述的第一表面与所述路面接触时,连接人脚足尖支撑的下表面和足根下表面的一条线相对于所述路面成一个在10到15度范围内夹角,
所述前鞋底部分和所述后鞋底部分是这样的,当所述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与所述路面接触时,所述第一表面相对于所述路面形成一个在20到25度范围内的夹角,以及
所述前鞋底部分具有包括人体的重力线在内的垂直线通过的区域。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表面(3)具有一弓形部分。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运动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表面(23)包括诸弓形部分(23a,23b)。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鞋,其特征在于,具有第三表面(15)的一支撑区(15a,15b,15)形成于所述前鞋底部分(14)和所述后鞋底部分(13)之间。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鞋,其特征在于,一具有与行走方向相垂直的方向切成10到15度范围倾斜角度的支撑线(35)位于所述前鞋底面和所述后鞋底面(33a,33b,33c)之间的分界面上。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鞋,其特征在于,支撑线(5,15,25,35)形成于所述前鞋底部分(4,14)和所述后鞋底部分(3,13,23,33)之间,以及所述支撑线(5,15,25,35)形成于从所述后鞋底部分(3,13,23,33)的后端起的、在所述运动鞋全长的30—40%的位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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