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无人机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2080007608.0 | 申请日: | 2020-01-21 |
公开(公告)号: | CN113226025B | 公开(公告)日: | 2022-11-08 |
发明(设计)人: | 和气千大;柳下洋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尼罗沃克 |
主分类号: | A01M7/00 | 分类号: | A01M7/00;B64C27/08;B64C39/02;B64D1/18;G05D1/02;G08G5/02;B64F1/00 |
代理公司: | 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444 | 代理人: | 张黎;龚敏 |
地址: | 日本国东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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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无人机 系统 | ||
1.一种无人机系统,在所述无人机系统中,在给定区进行给定的作业的无人机与能供所述无人机起飞着陆的移动体协调动作,
所述无人机系统具有:
工序决定部,其决定所述无人机的飞行工序以及与该飞行工序相应的所述移动体的移动工序;
第一指示部,其对所述无人机指示按照所述飞行工序进行作业;以及
第二指示部,其对所述移动体指示按照所述移动工序进行移动或待机,
在所述飞行工序和所述移动工序中包含所述无人机从所述移动体起飞的起飞地点以及所述无人机在作业完成后着陆于所述移动体的着陆地点,
所述着陆地点被决定为所述无人机的作业完成预定地点的周边当中的、所述移动体能移动到且离该作业完成预定地点最近的地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在存在多个所述给定区的情况下,在所述飞行工序中包含所述无人机进行作业的所述给定区的作业顺序。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所述给定区的作业顺序是根据离所述无人机从所述移动体起飞的起飞地点的距离由近到远的顺序而决定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在所述无人机的作业完成时预定地离所述起飞地点相隔给定的距离以上的情况下,所述工序决定部将所述无人机的着陆地点决定为与所述起飞地点不同的地点。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所述无人机系统还具有第一判断处理部和第一工序变更部,
在所述无人机的作业中,所述第一判断处理部基于所述无人机所具备的电池的充电量以及所述无人机的当前地所涉及的信息,来判断用于使所述无人机从当前地飞行至所述着陆地点的充电量是否足够,
在判断为用于使所述无人机飞行至所述着陆地点的充电量不足的情况下,所述第一工序变更部变更所述飞行工序和/或所述移动工序。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工序变更部针对所述飞行工序和/或所述移动工序而设定中继地点。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工序变更部针对所述飞行工序和/或所述移动工序而变更着陆地点。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所述无人机系统还具有事先通知接收部,所述事先通知接收部在作业完成前的给定的定时从所述无人机接收作业完成预定的事先通知,
所述工序决定部响应于所述事先通知的接收来决定所述无人机的着陆地点。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所述无人机系统基于第一所需时间和第二所需时间,在该第一所需时间长于该第二所需时间的情况下,将给定的地点决定为所述着陆地点,所述第一所需时间是所述无人机从当前地飞行至作业完成预定地点的周边的、所述移动体能移动到的该给定的地点所需的时间,所述第二所需时间是所述移动体从当前地移动至该给定的地点所需的时间。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所述无人机系统还具有中断操作受理部,所述中断操作受理部在所述无人机的作业中受理作业的中断操作。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所述无人机系统还具有第三工序变更部,所述第三工序变更部响应于所述中断操作来变更所述飞行工序和/或所述移动工序。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人机系统,其中,
所述无人机系统还具有第三指示部,在所述无人机的作业中由所述无人机的使用者通过操作器进行了作业的中断操作的情况下,所述第三指示部指示所述无人机以及所述移动体执行根据该中断操作而决定的中断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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