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有效
| 申请号: | 202021619729.4 | 申请日: | 2020-08-06 | 
| 公开(公告)号: | CN212793156U | 公开(公告)日: | 2021-03-26 | 
| 发明(设计)人: | 唐锦涛;赵华颖;赵军;申旭民;梁明光;王岩;赵庆;汪洋;李慧;侯丽霞;王春艳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23B41/00 | 分类号: | B23B41/00;B23Q3/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004 | 代理人: | 王灵灵;刘湘舟 | 
| 地址: | 100070 北***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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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顶板 辅助 支架 | ||
1.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可移动底盘(1)、固定在可移动底盘(1)上的外管(2)和插接在外管(2)内的内管(3),所述内管(3)顶部固定有冲击钻(4);所述外管(2)外壁上固定有自锁式手摇绞盘(5),所述自锁式手摇绞盘(5)的钢丝绳(6)穿过设于外管(2)顶部的定滑轮(7)后,与位于外管(2)内的内管(3)通过螺丝卡扣固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冲击钻(4)钻头朝上,底部与固定在内管(3)外壁的横梁(8)焊接固定,所述冲击钻(4)通过卡固件(9)与内管(3)和横梁(8)固定。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固件(9)为不锈钢卡箍或镀锌铁丝。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底盘(1)包括矩形钢框架(11)和固定在矩形钢框架(11)四个角部的滚轮(12),至少一个所述滚轮(12)上设有刹车片。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矩形钢框架(11)内焊接固定有横支撑或十字型支撑,所述外管(2)底部与横支撑或十字型支撑焊接固定。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管(2)与可移动底盘(1)之间焊接固定有斜向支撑(13)。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管(2)和内管(3)均由圆钢管制作而成,所述外管(2)内壁设有轨道,所述内管(3)外壁上设有与轨道相适配的限位件。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管(2)和内管(3)均由方钢管或制作而成。
9.如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顶板钻眼辅助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管(2)高2000~2100mm,所述内管(3)高1500~16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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