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防飞溅高速有砟轨道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2020489722.9 | 申请日: | 2020-04-07 |
公开(公告)号: | CN212611696U | 公开(公告)日: | 2021-02-26 |
发明(设计)人: | 郄录朝;徐旸;王红;余文颖;梁晨;肖俊恒;王树国;钱坤;王璞;赵磊;周正;宁娜;施成;杜香刚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建筑研究所;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1B1/00 | 分类号: | E01B1/00;B08B15/02 |
代理公司: | 北京巨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673 | 代理人: | 赵洋 |
地址: | 100081 北京***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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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飞溅 高速 轨道 结构 | ||
1.一种防飞溅高速有砟轨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道床(1)、若干轨枕组(2)、钢轨(3)和防飞溅装置(4),所述轨枕组(2)沿所述道床(1)纵向依次设置,所述钢轨(3)沿所述道床(1)纵向设置于所述轨枕组(2)上表面,所述防飞溅装置(4)为板状满铺未设置有所述轨枕组(2)位置的所述道床(1)上表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飞溅高速有砟轨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轨枕组(2)包括第一轨枕(21)、第二轨枕(22)和第三轨枕(23),所述第一轨枕(21)、所述第二轨枕(22)和所述第三轨枕(23)之间相互平行依次设置于所述道床(1)上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防飞溅高速有砟轨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飞溅装置(4)包括第一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1)、第二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2)、第一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3)、第二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4)、第一活动装置组(45)、第二活动装置组(46)、第三活动装置组(47)和第四活动装置组(48),所述第一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1)和所述第二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2)分别纵向设置于所述轨枕组(2)两侧且两纵向端部位于所述第一轨枕(21)横向延伸范围和所述第三轨枕(23)横向延伸范围内,所述第一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3)和所述第二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4)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轨枕(21)和所述第二轨枕(22)间隔中部和所述第二轨枕(22)和第三轨枕(23)间隔中部,所述第一活动装置组(45)和所述第二活动装置组(46)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一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3)与所述第一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1)、所述第二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2)之间,所述第三活动装置组(47)和所述第四活动装置组(48)分别设置于所述第二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4)与所述第一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1)、所述第二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2)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防飞溅高速有砟轨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活动装置组(45)包括第一肩部活动装置(451)和第一中心活动装置(452),所述第一肩部活动装置(451)与所述第一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1)活动连接,所述第一中心活动装置(452)与所述第一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3)活动连接,所述第一肩部活动装置(451)和所述第一中心活动装置(452)自由端接触;所述第二活动装置组(46)包括第二肩部活动装置(461)和第二中心活动装置(462),所述第二肩部活动装置(461)与所述第二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2)活动连接,所述第二中心活动装置(462)与所述第一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3)活动连接,所述第二肩部活动装置(461)和所述第二中心活动装置(462)自由端接触;所述第三活动装置组(47)包括第三肩部活动装置(471)和第三中心活动装置(472),所述第三肩部活动装置(471)与所述第一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1)活动连接,所述第三中心活动装置(472)与所述第二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4)活动连接,所述第三肩部活动装置(471)和所述第三中心活动装置(472)自由端接触;所述第四活动装置组(48)包括第四肩部活动装置(481)和第四中心活动装置(482),所述第四肩部活动装置(481)与所述第二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2)活动连接,所述第四中心活动装置(482)与所述第二轨道中心固定装置(44)活动连接,所述第四肩部活动装置(481)和所述第四中心活动装置(482)自由端接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防飞溅高速有砟轨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钢轨(3)包括第一钢轨(31)和第二钢轨(32),所述第一钢轨(31)和所述第二钢轨(32)相互平行,所述第一钢轨(31)和所述第二钢轨(32)垂直所述轨枕组(2)设置于所述轨枕组(2)上表面。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防飞溅高速有砟轨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肩部活动装置(451)长度和所述第三肩部活动装置(471)长度小于等于所述第一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1)到所述第一钢轨(31)的最小距离;所述第二肩部活动装置(461)长度和所述第四肩部活动装置(481)长度小于等于所述第二道床肩部固定装置(42)到所述第二钢轨(32)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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