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控制用于机动车的具有防夹保护的车窗玻璃升降器的控制装置和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980028216.X | 申请日: | 2019-04-15 |
公开(公告)号: | CN112041529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8-02 |
发明(设计)人: | A·科尼格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马股份公司 |
主分类号: | E05F15/40 | 分类号: | E05F15/40;E05F15/695 |
代理公司: |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俞海舟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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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控制 机动车 具有 保护 车窗 玻璃 升降 装置 方法 | ||
本申请涉及一种用于控制用于机动车车窗的具有防夹保护的外力运行的车窗玻璃升降器的控制装置。这种控制装置设计用于确定操作元件被操纵用于关闭车窗,并且响应于此地使车窗沿关闭方向移动。所述控制装置还设计用于确定防夹保护的功能活动不再被保证。在控制装置中,对于已确定防夹保护的功能活动不被保证的情况,响应于对操作元件的操纵这样操控车窗玻璃升降器,使得车窗以与在功能活动被保证的情况下的移动速度相比更小的移动速度沿关闭方向移动。在替代于此的控制装置中,对于已确定防夹保护的功能活动不被保证的情况,响应于以预先给定的操纵序列对操作元件的操纵这样操控车窗玻璃升降器,使得车窗从静止状态出发沿关闭方向移动。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控制用于机动车的车窗的具有防夹保护的车窗玻璃升降器的控制装置以及方法。
背景技术
在当前的机动车、尤其是轿车中安装有外力运行的车窗玻璃升降器、尤其是带有电动马达的电动车窗玻璃升降器,其用于基本上竖直地升起和降下车窗的车窗玻璃,而操作人员本身不必(例如通过摇手柄)施加用于使车窗玻璃运动的力。通常通过升起车窗玻璃关闭车窗并且通过降下车窗玻璃打开车窗。
当通过外力运行的车窗玻璃升降器关闭车窗时,在手动关闭与自动关闭之间进行区分。
在手动关闭时,只要所配设的操作元件例如车辆内门中的或中控台中的车窗玻璃升降器操作开关或遥控钥匙上的操作元件由操作人员操纵、例如拉动,车窗就沿关闭方向移动。
在自动关闭时,从操作人员这方面不需要持续操纵操作元件来关闭车窗直至移动路径的终点。此种情况包括例如通过操纵(尤其是拉动)可两阶段地操纵的用于关闭的操作元件来关闭车窗,所述操作元件具有两个可区分的操纵行程,其中,当操作元件在第二操纵阶段中以较高的操纵行程短时地被操纵并且为此例如被操纵超过压力点时,引起沿关闭方向移动直至移动路径的终点并且因此车窗自动关闭。如果操作元件仅在第一操纵阶段中以较小的操纵行程被操纵(例如仅被操纵至压力点),则车窗仅在操作元件被操纵时关闭。
法律上规定,对于自动关闭必须设置防夹保护(也称为关闭力限制)。所述防夹保护用于,当由侧窗玻璃施加在车窗的移动区域中的物体上的力超过一定的界限时,停止关闭运动并且通常也逆动车窗。由此确保不会由于夹住而对人员造成伤害。这可以这样实现,即当驱动力矩根据玻璃的位置超过预先给定的界限时,停止关闭运动并且逆动车窗。在知道车窗的位置时可以确定是否存在障碍物或车窗是否已经到达移动路径的终点。车窗的位置可以在马达轴上通过霍尔传感器测得。
机动车的侧窗典型地要么仅具有手动关闭运行,要么替代地具有手动关闭运行和自动关闭运行,其中,对于自动关闭运行来说规定有防夹保护。手动关闭不以有效的关闭力限制为前提。手动关闭允许与关闭力限制的可用性无关地关闭车窗。因为在手动关闭时,车窗的移动对于操作者来说在任何情况下是可控制的。
不能在所有车窗中实现足够的防夹保护。尤其是在敞篷车的和具有非常倾斜地延伸的窗框的车辆的后座区域中,通常不能实现足够的关闭力限制,因此在这些车窗中通常必须放弃自动关闭。
此外,在设置有防夹保护时存在错误情况,在该错误情况时不再能保证足够的关闭力限制。此种情况尤其是包括去标准化,即由于机械或电气的给定条件导致的车窗的绝对位置的损失。如果暂时不再能够保证防夹保护的功能性,则必须在所述持续时间内阻止自动关闭运行。例如在将操作元件切换到第二操纵阶段中时(也就是说例如超过一个压力点),阻止自动关闭运行并且仅手动关闭运行是可能的。在此,手动关闭运行在持续操纵时在第一操纵阶段和第二操纵阶段中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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