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可操作以与车辆照明相对应的远程照明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880045381.1 | 申请日: | 2018-06-01 |
公开(公告)号: | CN110831452A | 公开(公告)日: | 2020-02-21 |
发明(设计)人: | D·R·沃纳;D·齐码;J·M·哈蒙德 | 申请(专利权)人: | 第三眼设计公司 |
主分类号: | A42B3/04 | 分类号: | A42B3/04;A42B3/30;F21V33/00;F21V23/04;F21S9/02 |
代理公司: |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5 | 代理人: | 赵志刚 |
地址: | 美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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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可操作 车辆 照明 相对 远程 系统 | ||
一种用于安全头盔的能够与车辆照明系统一起操作的远程照明系统。所述系统包含车辆部分和头盔部分,所述头盔部分包括:头盔制动灯;微控制器,所述微控制器与所述制动灯通信;以及头盔收发器,所述头盔收发器与所述微控制器通信。所述车辆部分包含:车辆收发器,所述车辆收发器与所述头盔收发器进行无线通信;门,所述门与所述车辆收发器通信,并且在从所述车辆收发器接收到信号的条件下能操作以将电池电连接到所述车辆照明系统的所述制动灯;以及加速度计,所述加速度计与所述车辆收发器通信,并且能操作以将指示车辆加速度的信号发送到所述车辆收发器。当超过阈值减速水平时,所述微控制器向所述收发器和所述门发送信号,从而使所述车辆照明系统的制动灯点亮。
技术领域
可操作以与车辆上的相应照明一致并且任选地可操作以与车辆减速一致的远程照明。具体地说,一种照明系统,其可以附接到安全头盔,并且可操作以与动力运动车辆上的照明和车辆的减速相对应。
背景技术
摩托车和动力运动驾驶对于一些人来说是必须的交通工具,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则是一种愉快的消遣。据估计,在美国每年约有980万名注册摩托车驾驶人和雪地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摩托车十亿英里,欧盟(EU)有超过4000万摩托车驾驶人,并且在亚洲、印度、墨西哥和世界上其它国家有数以亿计的驾驶人每年驾驶摩托车数十亿英里。无论是将动力运动驾驶作为必须的交通工具还是作为一项业余爱好,其都是一种危险的交通工具。
驾驶摩托车的主要风险之一为追尾或侧面碰撞的风险,即摩托车驾驶者被另一辆车辆从后方或侧面撞上的风险。该风险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摩托车和驾驶者相对缺乏可见度。当在大得多的轿车和卡车中观看摩托车时,人的深度感知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后面的车辆的操作者感知到的摩托车比实际距离更远。另外,摩托车通常仅包含安装在离地面约两到三英尺处的一单排行驶灯、制动灯和信号灯。这是与乘用车和卡车照明相比较,其通常以单独的左/右对设置在离地面三到四英尺处,并且通常通过中央高位制动灯(CHMSL)增强,这是法律对1986年以来制造的乘用车的强制要求。此外,由于摩托车仅占注册车辆的3%(根据美国交通运输部2014年出版的第DOT HS 812 292号出版物《交通安全事实(Traffic Safety Facts)》),在公共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和卡车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摩托车。对驾驶者造成追尾或侧面碰撞的重大风险也就不足为奇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研究表明,摩托车经常因为不被看见而在撞车中被撞;参见《摩托车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的确定,第1卷:技术报告(Motorcycle Accident Cause Factors and Identification ofCountermeasures,Volume 1:Technical Report)》,Hurt等人,南加州大学交通安全中心(Traffic Safety Center,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90007,合同号(Contract No.):DOT HS-5-01160,1981年1月(最终报告);以及来自OTS和MAIDS的摩托车事故数据的比较分析,McCarthy等人,ISBN 978-1-84608-751-6,2008年10月。
已经尝试通过提供遥控操作的辅助灯或照明系统来增加摩托车和驾驶者的视野,所述辅助照明灯或照明系统通常被安装在驾驶者的安全头盔的背面上,可由摩托车的驾驶者佩戴。例如,Werner等人的共同拥有的美国专利7,218,214公开了一种通过无线H场反向散射信号通信遥控的辅助安全照明系统,所述专利的公开内容通过引用结合在本文中。其它专利和公开的专利申请也公开了遥控照明。
另外,一些摩托车头盔远程照明产品已被引入商业市场。这些商业产品都没有在市场上获得广泛的销售、接受和使用。乍一看,这似乎很奇怪;鉴于目前广泛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无线通信技术,从直觉上来说,将摩托车照明与头盔照明进行无线“对话”并对头盔照明进行操作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申请人认为,当前和以前提供的头盔照明产品没有取得商业成功,因为没有一种产品能够同时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没有一种能够满足广泛的客户和法规要求,而这些要求通常在彼此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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