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至少一个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控制内燃机的电子控制单元的控制系统有效
| 申请号: | 201880004647.8 | 申请日: | 2018-02-06 |
| 公开(公告)号: | CN110023161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8-02 |
| 发明(设计)人: | C·格拉茨;C·迈尔;D·毛;M·施特尔茨勒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马股份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0W20/11 | 分类号: | B60W20/11;B60W50/08;B60W50/12;B60W10/06;B60W10/08;B60W30/18 |
| 代理公司: |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刘盈 |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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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至少 一个 用于 混合 动力 车辆 控制 内燃机 电子 单元 控制系统 | ||
1.具有至少一个电子控制单元(1)的控制系统,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控制内燃机的追加起动和关停,其中,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设计为使得能鉴于对定义的反复的速度提高和速度下降情况(SG)的识别来评估至少一个确定的输入信号(v、R),并且在识别出定义的情况(SG)之后能在起动过程中阻止内燃机的与速度有关的追加起动,直至达到或超过预定的第一速度阈值(vs1),或者直到在识别出定义的情况之后存在了无静止阶段的在确定的最大持续时间之上的行驶持续时间,并且如果在识别出定义的情况之后在重新的起动过程之前,没有超过预定的与第一速度阈值(vs1)相比更高的第二速度阈值(vs2),并且不存在无静止阶段的在确定的最大持续时间之上的行驶时间,那么在没有重新识别出定义的情况(SG)下,在重新的起动过程中保持激活或可再次激活对追加起动的阻止。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控制单元设计为使得:如果在超过第一速度阈值(vs1)之后也超过了预定的更高的第二速度阈值(vs2),或者如果存在无静止阶段的在确定的最大持续时间之上的行驶持续时间,那么仅在重新识别出定义的情况(SG)之后,在重新的起动过程中又能激活对追加起动的阻止。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义的情况(SG)通过如下方式定义,即,在起动过程之后车辆速度(v)至少两次超过了规定的上极限速度(v1)和/或存在用于识别挂入倒车挡(R)的信号。
4.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义的情况(SG)通过如下方式定义,即,车辆速度(v)至少两次超过了规定的上极限速度(v1)并且至少两次低于了规定的下极限速度(v2)。
5.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义的情况(SG)通过如下方式定义,即,车辆速度(v)不仅至少两次超过了规定的上极限速度(v1)而且至少两次低于了规定的下极限速度(v2),并且在第一次超过与第一次低于之间的第一单个时间(t1)和在第二次超过与第二次低于之间的第二单个时间(t2)的总和至少超过了预定的总时间。
6.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控制内燃机的电子控制单元,所述电子控制单元包括至少一个功能模块(2)以用于实施以按照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控制系统为基础的控制方法。
7.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控制内燃机的追加起动和关停的方法,其中,借助于电子控制单元:
鉴于对定义的反复的速度提高和速度下降情况(SG)的识别来评估定义的输入信号(v、R),
在识别出定义的情况(SG)之后在起动过程中阻止内燃机的与速度有关的追加起动,直至达到或超过预定的第一速度阈值(vs1),或者直到在识别出定义的情况之后识别出了存在无静止阶段的在确定的最大持续时间之上的行驶持续时间,并且
如果在识别出定义的情况之后在重新的起动过程之前,没有超过预定的与第一速度阈值(vs1)相比更高的第二速度阈值(vs2),并且不存在无静止阶段的在确定的最大持续时间之上的行驶时间,那么在没有重新识别出定义的情况(SG)下,在重新的起动过程中保持激活或可再次激活对追加起动的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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