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道路施工用的警示桩有效
| 申请号: | 201720818097.6 | 申请日: | 2017-07-07 |
| 公开(公告)号: | CN206916652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1-23 |
| 发明(设计)人: | 何海燕 | 申请(专利权)人: | 何海燕 |
| 主分类号: | E01F9/688 | 分类号: | E01F9/688;E03B3/02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311899 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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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道路 施工 警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道路施工用的警示桩。
背景技术
在道路施工作业时,需要对施工地点进行保护,保护的方式主要是放置警示桩,通过警示桩提示车辆注意避让,避免车辆进入到施工场地内,确保施工的安全,但是现有技术中的警示桩的自重较小,因此在大风天气时,经常被刮走,导致无法实现警示效果,并且给来往的车辆造成了安全隐患。
基于上述问题,需要提供一种可以调节自重,增加摆放稳定度的道路施工用的警示桩。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调节自重,增加摆放稳定度的道路施工用的警示桩。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一种道路施工用的警示桩,包括一锥形的桩体,所述桩体的底部向外延伸后形成支撑在地面上的外圈部分,在所述桩体的内顶部位置处设置有一具有外螺纹的塑料管件,所述塑料管件与所述桩体之间胶合固定,所述桩体的内部、通过所述塑料管件配合有一收集杯,所述收集杯的水容量为5L-15L,在所述桩体的顶部设置有一进水用的凹槽,在所述凹槽的槽底设置有贯穿所述塑料管件的进水孔。
优选地,所述桩体为橡胶桩体,所述桩体的自重为1kg-3kg。
优选地,在所述桩体的顶部设置有一收集雨水用的收集斗,所述收集斗的下端设置有插管,所述插管安插在所述进水孔内,通过设置收集斗,当降雨量较少时,可以通过收集斗增加收集面积,增加水收集速度。
优选地,在所述桩体的外圆锥面上设置有一个以上的反光条,所述反光条与所述桩体之间胶合固定,通过设置反光条可以起到反光警示的效果。
优选地,所述收集斗的直径为20cm-30cm。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装置在雨水天气使用时,可以收集雨水,增加本装置的自重,在无雨的情况下也可人工添加,通过添加水,可以增加本装置的自重,增加本装置的抗风能力,本装置的结构较为简单,成本较为低廉,适合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2为桩体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或公开的所有方法或过程中的步骤,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本说明书(包括任何附加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中公开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别叙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类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换。即,除非特别叙述,每个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类似特征中的一个例子而已。
如图1和图2所示的一种道路施工用的警示桩,包括一锥形的桩体1,所述桩体1的底部向外延伸后形成支撑在地面上的外圈部分101,在所述桩体1的内顶部位置处设置有一具有外螺纹的塑料管件2,所述塑料管件2与所述桩体1之间胶合固定,所述桩体1的内部、通过所述塑料管件2配合有一收集杯3,所述收集杯3的水容量为10L,在所述桩体1的顶部设置有一进水用的凹槽102,在所述凹槽102的槽底设置有贯穿所述塑料管件2的进水孔103。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桩体1为橡胶桩体,所述桩体1的自重为2kg。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在所述桩体1的顶部设置有一收集雨水用的收集斗121,所述收集斗121的下端设置有插管131,所述插管131安插在所述进水孔103内,通过设置收集斗,当降雨量较少时,可以通过收集斗增加收集面积,增加水收集速度。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在所述桩体1的外圆锥面上设置有一个以上的反光条141,所述反光条141与所述桩体1之间胶合固定,通过设置反光条可以起到反光警示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收集斗121的直径为25cm。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装置在雨水天气使用时,可以收集雨水,增加本装置的自重,在无雨的情况下也可人工添加,通过添加水,可以增加本装置的自重,增加本装置的抗风能力,本装置的结构较为简单,成本较为低廉,适合推广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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