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亮飞机的区域的标记和标记系统以及包括该系统的飞机有效
申请号: | 201680068920.4 | 申请日: | 2016-11-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8292485B | 公开(公告)日: | 2020-10-02 |
发明(设计)人: | S·P·奥凯尔;A·J·哈利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萨夫-T-格罗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9F13/20 | 分类号: | G09F13/20;C09K11/77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黄纶伟 |
地址: | 英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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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亮 飞机 区域 标记 系统 以及 包括 | ||
1.一种用于照亮飞机的区域的标记,所述标记包括壳体和光致发光材料,所述光致发光材料表现出持久发光并且被布置成响应于被具有250nm至500nm的波长的电磁辐射激发而发射蓝色可见光,并且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具有在400nm至510nm之间具有最大峰值强度的发射光谱。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被布置成响应于被波长在450nm至500nm之间的光激发而发射蓝色可见光。
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具有使得在25lux下充电45分钟停止后的12小时,发射率为至少0.3mcd/m2的性能特性。
4.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具有使得在25lux下充电45分钟停止后的12小时,发射率为至少30mcd/m2的性能特性。
5.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具有使得在25lux下充电45分钟停止后的16小时,发射率为至少0.3mcd/m2的性能特性。
6.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具有使得在25lux下充电45分钟停止后的16小时,发射率为至少30mcd/m2的性能特性。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标记,其中,根据DIN67510,在充电停止后的10分钟,发射强度为至少50mcd/m2。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标记,其中,根据DIN67510,在充电停止后的10分钟,发射强度为至少150mcd/m2。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标记,其中,根据DIN67510,在充电停止后的10分钟,发射强度为至少300mcd/m2。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包括包含掺杂有铕和镝的铝酸锶的颜料。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包括至少主颜料,所述主颜料包含化学式为Sr4Al14O25:Eu,Dy的掺杂有铕和镝的铝酸锶。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包括所述主颜料和至少一种其它颜料。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颜料包括50wt%至100wt%的Sr4Al14O25:Eu,Dy。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被可见光或不可见光激发。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具有在485nm至495nm之间具有最大峰值强度的发射光谱。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光致发光材料具有在490nm处具有最大峰值强度的发射光谱。
17.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颜料包括具有一定范围的尺寸的颜料颗粒,并且其中,所述颗粒的尺寸为1微米至200微米。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标记,其中,所述颗粒范围是5微米至90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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