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粉焦抓斗电动葫芦有效
申请号: | 201520939759.6 | 申请日: | 2015-11-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5114863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3-30 |
发明(设计)人: | 钟继文;张兴华;向荣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C11/04 | 分类号: | B66C11/04;B66C7/08;B66C9/08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恒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75 | 代理人: | 赵荣之 |
地址: | 400060 ***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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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抓斗 电动葫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钢绳卷扬机构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粉焦抓斗电动葫芦。
背景技术
焦化水熄焦系统是干熄焦的备用系统,在干熄焦故障处理及年修过程中,保证焦炉的连续正常生产,但在设计安装的时候,为了节约投资费用,选用单梁电葫芦抓斗机构,由于在粉焦抓取操作过程中,粉焦池中会形成不规则的凹坑斜面,导致经常出现歪拉斜吊的现象,而单梁电葫芦安装设计在这种非正常工况下,容易造成电葫芦提升钢架倾斜,加之操作时因水熄焦时产生蒸汽而看不清、粉焦抓斗时常产生钢丝绳绞死,从而导致电葫芦卷筒内钢丝绳跳槽变形,严重情况导致减速机和卷筒变形拉裂,检修恢复工作量大,备件费用高,给焦炉的连续正常生产带来很大的影响。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粉焦抓斗电动葫芦,以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提升钢架倾斜、钢丝绳铰死等安全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粉焦抓斗电动葫芦,包括主轨和提升钢架,所述主轨上设置有主动轮,所述主动轮通过中心支架与提升钢架固定,所述主轨两侧平行设有两条副轨,所述两条副轨内设置有从动轮,所述从动轮可转动设置在提升钢架上。
进一步,所述从动轮贯通设置有中心轴,所述中心轴的一端通过支撑板与提升钢架连接。
进一步,还包括设置于提升钢架下方的卷扬机构和抓斗。
进一步,所述卷扬机构为固定于提升钢架上的电机和滑轮组,所述滑轮组与抓斗通过钢丝绳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在主轨两边平行设置两条副轨,并在两条副轨内设置从动轮,使电动葫芦在走行过程中,两边的从动轮始终在副轨内同时移动,使提升钢架的平面始终在由两条副轨确定的平面内工作,在出现抖动、歪拉斜吊、抓斗出水面受到表面张力时,两边平行的副轨始终保持平衡,使电动葫芦良好运行。
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目标和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将在随后的说明书中进行阐述,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基于对下文的考察研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可以从本实用新型的实践中得到教导。本实用新型的目标和其他优点可以通过下面的说明书来实现和获得。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描述,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一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侧视图。
附图标记:
1-主轨;2-提升钢架;3-抓斗;4-电机;5-滑轮组;6-钢丝绳;7-副轨;8-从动轮;9-中心轴;10-支撑板;11-主动轮;12-中心支架。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参照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的描述。应当理解,优选实施例仅为了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是为了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所示,本实施例的粉焦抓斗电动葫芦,包括主轨1、滑行于主轨1上的提升钢架2,本实施例的主轨为工型结构,在工型的两侧槽内各设置有两个主动轮11,两个主动轮11通过中心支架12与提升钢架2固定,这样,提升钢架2就可以在主动轮11在主轨内的移动而移动了,本实施例中,还包括在提升钢架2下的卷扬机构和抓斗3,卷扬机构为固定于提升钢架上的电机4和滑轮组5,该滑轮组5与抓斗2通过钢丝绳6连接,特别的,在主轨1两侧平行设有两条副轨7,在副轨7内设置有从动轮8,从动轮8可转动设置于提升钢架2上,同时,从动轮8贯通设置有中心轴9,所述中心轴9的两端通过支撑板10与提升钢架2连接,使从动轮8均可绕中心轴9转动,从而实现与电动葫芦的行走同步,本实施例中,在中心轴9的两端加工有螺纹,通过螺母与支撑板10固定。包括主轨和提升钢架,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轨两侧平行设有两条副轨,所述两条副轨内设置有从动轮,所述从动轮可转动设置在提升钢架2上。
本实施例在主轨两边平行设置两条副轨,并在两条副轨内设置从动轮,使电动葫芦在走行过程中,两边的从动轮始终在副轨内同时移动,使提升钢架的平面始终在由两条副轨确定的平面内工作,在出现抖动、歪拉斜吊、抓斗出水面受到表面张力时,两边平行的副轨始终保持平衡,使电动葫芦良好运行,提高使用寿命,降低安全风险。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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