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敞开的通道的UV水处理设施有效
申请号: | 201380023628.7 | 申请日: | 2013-03-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4428258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3-18 |
发明(设计)人: | 小勒罗伊·杰克·莫宁斯塔;斯文·克梅雷尔;马杜卡尔·拉帕卡;弗里德黑尔姆·克吕格尔;丹尼尔·雷蒙德 | 申请(专利权)人: | 赛莱默水解决方案赫福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2F1/32 | 分类号: | C02F1/32;B01J19/12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丁永凡;张春水 |
地址: | 德国黑***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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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敞开 通道 uv 水处理 设施 | ||
1.一种具有至少一个模块(1)的UV水处理设施,所述模块在支架中包含多个细长的UV辐射器(2),其中辐射器(2)彼此平行地定向,其特征在于,基座(8)设有至少一个与所述基座(8)固定连接的引导装置(16,17)和至少一个与所述支架连接的导轨(7),其中所述导轨(7)能移动地安装在所述引导装置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装置(16,17)与所述导轨(7)形成线性引导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引导装置基本上平行于所述辐射器(2)的纵轴线伸展。
4.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驱动机构(19,20,21)设置和设计成,使所述支架连同所述辐射器(2)相对于所述基座(8)朝向所述引导装置(16,17)的方向移动。
5.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1)具有底板(4)。
6.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设有固定设备,所述固定设备能够在两侧固定在通道的相对置的侧壁部上。
7.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优选具有至少两个侧向设置的引导装置。
8.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是电动机,所述电动机经由小齿轮驱动与所述模块连接的齿条。
9.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机经由自锁的传动器与所述小齿轮以驱动的方式连接。
10.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器(2)以其纵轴线平行于所述通道的相邻的侧壁的平面定向并且以其纵轴线相对于流动方向以一定角度倾斜。
11.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UV水处理设施,其特征在于,在辐射器纵轴线和基本上水平的流动方向之间的角度优选在三十度和八十度之间并且尤其优选在四十度和六十度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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