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电梯字符显示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310248246.6 | 申请日: | 2013-06-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295508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11 |
发明(设计)人: | 潘伟欣;萧海光 | 申请(专利权)人: | 潘伟欣;萧海光 |
主分类号: | G09G3/04 | 分类号: | G09G3/04 |
代理公司: | 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001 | 代理人: | 方启荣;莫瑶江 |
地址: | 528200 广东省佛山***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电梯 字符 显示装置 | ||
1.电梯字符显示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字符呈现单元;所述字符呈现单元由一个“0”部和一个“米”部构成;所述“米”部处在“0”部中间;所述“0”部的上横笔由第一笔段构成;所述“0”部的右竖笔包括第二笔段和第三笔段;所述“0”部的下横笔由第四笔段构成;所述“0”部的左竖笔包括第五笔段和第六笔段;所述“米”部的左上笔由第七笔段构成;所述“米”部的右上笔由第八笔段构成;所述“米”部的左下笔由第九笔段构成;所述“米”部的右下笔由第十笔段构成;所述“米”部的竖笔包括第十一笔段和第十二笔段;所述“米”部的横笔包括第十三笔段和第十四笔段;其特征是:
对于“0”部:
在第二笔段和第三笔段之间还设有三角形的第十五笔段;第十五笔段的一个边处在“0”部的内侧;第二笔段、第十五笔段和第三笔段共同形成“0”部的右竖笔;
在第五笔段和第六笔段之间还设有三角形的第十六笔段;第十六笔段的一个边处在“0”部的内侧;第六笔段、第十六笔段和第五笔段共同形成“0”部的左竖笔;
第一笔段与第二笔段之间、第三笔段和第四笔段之间、第四笔段与第五笔段之间、第六笔段与第一笔段之间,均形成属于“0部”的外部圆角;
对于“米”部:
构成左上笔的第七笔段、构成右上笔的第八笔段、构成左下笔的第九笔段、构成右下笔的第十笔段均为平行四边形;
所述第十三笔段和第十四笔段均为平行四边形;在第十三笔段和第十四笔段之间还设有平行四边形的第十七笔段;第十三笔段、第十七笔段和第十四笔段共同形成“米”部的横笔;所述第十一笔段和第十二笔段均为平行四边形;第十一笔段、第十七笔段和第十二笔段共同形成“米”部的竖笔;
第十四笔段与第十五笔段正对;第十三笔段与第十六笔段正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字符显示装置,其特征是:所述“0”部和所述“米”部同时带有小于8°的倾斜。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梯字符显示装置,其特征是:电梯字符显示装置是数码管,或单色液晶屏,或CSTN显示屏,或STN显示屏,或TFT显示屏,或EL片。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潘伟欣;萧海光,未经潘伟欣;萧海光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310248246.6/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