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提高电子眼提示准确度的车载终端及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310239853.6 | 申请日: | 2013-06-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3489325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01 |
发明(设计)人: | 张丹;张璐;徐小光 | 申请(专利权)人: | 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8G1/0968 | 分类号: | G08G1/0968 |
代理公司: | 沈阳晨创科技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1001 | 代理人: | 任玉龙 |
地址: | 110004 辽宁省沈阳***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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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提高 电子眼 提示 准确度 车载 终端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导航领域,特别涉及了一种提高电子眼提示准确度的车载终端及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汽车电子行业的迅速发展,汽车导航系统作为一种车载终端开始越来越多的为购车人熟悉和接受。汽车导航系统,是在嵌入式硬件、全球GPS定位、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为驾驶者提供电子地图、车辆定位、实时语音和画面引导等服务的综合体。目前市面上的导航已经提供了多种实时引导服务,针对电子眼的引导,就是导航提供的实时引导服务的一种。
电子眼系统,从广义上来说,泛指设置在交叉路口或路段上,对指定车道内机动车行驶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检测和记录的设备和系统。近年来,随着汽车总数量的爆发式增长,电子眼系统,已成为强化交通管理的一种科学而强力的手段,在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通行效率、优化交通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系统具备白天、夜晚和各种天气条件下工作的能力,能自动记录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目前世面上已有电子眼提示的导航产品,一般的来说,已能够提前对闯红灯拍照、监控摄像或测速雷达等电子设备进行提示,起到预警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有针对电子眼的提示,普遍存在着一些提示不准确,播报不合理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电子眼数量庞大,变动频繁,目前尚没有任何厂家能保证电子眼数据采集的完全准确。因此采集上来的电子眼,并不是与客观世界真实存在的电子眼完全一致的。这是导致电子眼错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二.厂商采集电子眼位置时,出于提前预警的目的,通常至少要采集起报点位置A(即开始播报的位置),及电子眼的观测位置B(能拍到车辆的位置)两个坐标位置。但是如果用户经过A点后,不会走到B点的位置,在A点提示用户,对用户来讲就是一种烦扰。这也造成了一种误报。
第三.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眼系统本身也在不断更新和升级,呈现出细分化,专业化的趋势,电子设备和监控手段更加丰富,技术日益完善。出现了隧道内电子眼,区间测速电子眼等新的电子眼类型。传统的针对通常道路上的“单点式”电子眼设备的提示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型电子眼的预警要求。
例如,目前已经出现了隧道内的测速雷达或监控摄像类型的电子眼设备。而传统的车载导航系统,在隧道涵洞内无法接收卫星定位信息,无法获得准确的车速情况和车辆所在位置情况,只能根据进入隧道前的车速,隧道的形状和长度,进行车速和车辆当前大概所处位置的估算。如果在进入较长的隧道后,车速有所变化,估算值就会偏差甚多,由此会产生了对电子眼的提示时机严重滞后或超前,提示内容错误等问题。
再比如近年来,部分电子眼监控设备开始利用光电、计算机图像处理、模糊识别、远程数据访问等多种技术对通过被监控路段的每一台机动车辆的前部特征图像(车牌类型及号码)和车辆全貌(颜色、车辆长度等)进行全天候实时记录。由以前的单点型逐渐发展成联网型,从传统的单点测速向区间测速发展。而目前各类导航终端均沿用传统的“单点式”“电子狗式”提示,已经不能适应新型电子眼的特性,对于驾驶人帮助有限。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特提供了一种提高电子眼提示准确度的车载终端及方法。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提高电子眼提示准确度的车载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提高电子眼提示准确度的车载终端,包括地理信息读取模块,传感器接收模块,GPS接收模块,车辆定位模块,路径规划模块,引导数据制作模块,引导控制模块,发声模块,显示模块;
传感器接收模块和GPS接收模块与车辆定位模块通讯连接,路径规划模块分别与车辆定位模块、引导控制模块和引导数据制作模块通讯连接,引导控制模块分别与引导数据制作模块、发声模块和显示模块连接,地理信息读取模块与其它各模块通讯连接。
主动识别和纠正电子眼数据采集错误的方法和规则如下:
高速上不应存在闯红灯拍照类型的电子眼;
非高架属性的电子眼,不应存在于高架上;
有高架属性的电子眼,不应存在于非高架道路上;
桥下红灯拍照类型电子眼,不应存在于桥上;
桥上红灯拍照类型电子眼,不应存在于非桥上;
主路属性的电子眼,不应存在于辅路上;
辅路属性的电子眼,不应存在于主路上;
高速本线上,不应存在限速值小于70的测速电子眼;
对上述识别为不可采信的电子眼,主动纠正;寻找与原始位置距离最近,道路方向与电子眼观察角度最接近,并且道路类型匹配的道路,将电子眼位置纠正到匹配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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