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健身器材无效
申请号: | 201210011927.6 | 申请日: | 2012-01-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5319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陈洪立;陈教壹;武传宇;乔欣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理工大学 |
主分类号: | A63B65/00 | 分类号: | A63B65/00 |
代理公司: | 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36 | 代理人: | 郭国中 |
地址: | 310018 浙江省杭州市***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健身 器材 | ||
1.一种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飞竿,用于被投掷并飞行一段距离,所述飞竿包括:
一竿体,具有一嵌入部和一套筒部,所述嵌入部可伸缩地连接所述套筒部,具有两种连接状态:使用状态时,所述嵌入部暴露在所述套筒部外,使所述竿体为第一长度,适于使用者握持所述竿体并投掷;非使用状态时,所述嵌入部收缩在所述套筒部内,使所述竿体为第二长度,适于携带;
一头部,装设在所述竿体前端,为软性橡胶制成;
一尾翼,装设在所述竿体后端;以及
至少一靶标,呈圆盘形,反面具有一握持部,供使用者握持并移动所述靶标,以对准飞行中的所述飞竿,且所述靶标的正面中间向内凹陷形成弧形结构,用以承接飞行中的所述飞竿的头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竿体的第二长度50厘米以下。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飞竿的头部长度为5厘米以下,所述飞竿的尾翼长度为10厘米以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靶标为两个。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竿体的套筒部一侧装有可拆卸的四个轮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竿体外表面上缠绕发光条。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尾翼上安装音乐盒或蜂鸣器。
8.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竿体外表面具有螺旋凹槽。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竿体外表面上缠绕发光条。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健身器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尾翼上安装音乐盒或蜂鸣器。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浙江理工大学,未经浙江理工大学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210011927.6/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