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夜间警示器无效
| 申请号: | 201120098746.2 | 申请日: | 2011-04-07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56768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1-30 |
| 发明(设计)人: | 王艺舟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市青浦区实验中学 |
| 主分类号: | F21V17/00 | 分类号: | F21V17/00;F21V19/00;F21V23/04;F21V21/088;F21V7/00;G08B5/38;F21Y101/02 |
| 代理公司: | 上海信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49 | 代理人: | 张静洁;周荣芳 |
| 地址: | 20170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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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夜间 警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警示器,具体涉及一种夜间警示器。
背景技术
夜间骑自行车时,自行车经过没有路灯或光线较暗淡的路面时,容易与同样没有照明设施的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目前,现有技术中没有相关装置,用来显示夜间自行车的行驶位置。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夜间警示器,可以在夜间骑自行时,显示自行车行驶的位置,提醒行人或司机的注意,增加了夜间骑车的安全性。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夜间警示器,其特点是,该警示器包含发光部件、玻璃散光部件和夹持部件;所述的发光部件与玻璃散光部件相连;所述的玻璃散光部件设置在夹持部件上。
其中,所述的发光部件包含外壳,以及设置在该外壳内的电池、开关和自闪烁发光二极管;
所述的电池、开关和自闪烁发光二极管通过导线依次串联连接;
所述的自闪烁发光二极管设置在靠近玻璃散光部件的一侧。
所述的夹持部件为弹簧夹。
所述的玻璃散光部件包含有机玻璃柱和反光镜;
所述的有机玻璃柱设置在弹簧夹上,有机玻璃柱一端与外壳相连,其另一端靠近弹簧夹的一侧设为斜边;
所述的反光镜设置在有机玻璃柱的斜边上,所述的反光镜的反射面设置在反光镜与有机玻璃柱的交界处。
所述反光镜的反射面与有机玻璃柱的斜边相适配,所述的反射面与有机玻璃柱的底部侧边的夹角为130°~140°。
所述的发光部件还包含设置在外壳内的电池壳,所述的电池设置在该电池壳内。
该警示器,还包含密封胶圈,所述的密封胶圈缠绕在电池壳外。
本实用新型一种夜间警示器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由于设有自闪烁发光二极管,可以在夜间间歇式点亮,其作为示位的重要部件。
本实用新型利用反光镜的原理,可以将自闪烁发光二极管的光线反射到有机玻璃柱的一侧,增加了光通量。
本实用新型材料成本低,结构简单,安装使用方便,适用范围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夜间警示器的结构示意图,并且显示光路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图1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阐述,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一个优选实施例。
如图1所示,一种夜间警示器,包含发光部件1、玻璃散光部件2、夹持部件和密封胶圈,发光部件1与玻璃散光部件2相连,玻璃散光部件2设置在夹持部件上。发光部件1包含外壳11、以及设置在该外壳11内的电池壳12、电池13、开关14和自闪烁发光二极管15;其中,所述电池13设置在电池壳12内,所述的电池13、开关14和自闪烁发光二极管15通过导线依次串联连接;所述的自闪烁发光二极管15设置在靠近玻璃散光部件2的一侧,所述密封胶圈缠绕在电池壳12外。
所述的夹持部件为弹簧夹3。玻璃散光部件2包含有机玻璃柱21和反光镜22。有机玻璃柱21设置在弹簧夹3上,有机玻璃柱21一端与外壳11相连,其另一端靠近弹簧夹3的一侧设为斜边,反光镜22设置在有机玻璃柱21的斜边上,所述的反光镜22的反射面221设置在反光镜22与有机玻璃柱21的交界处。反光镜22的反射面221与有机玻璃柱21的斜边相适配,所述的反射面221与有机玻璃柱21底部侧边的夹角α为130°~140°,在本实施例中,夹角为135°。密封胶圈缠绕在电池壳12外。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现场应用时,夜间骑自行车时,将夜间警示器通过弹簧夹3佩戴在表带或夹在车把上,开启开关14,自闪烁发光二极管15在电池13的驱动下,发出红色的光线,自闪烁发光二极管15发光频率为2秒一次,红色光线经过反光镜22反射到有机玻璃柱21的一侧,在夜间时,就能对自行车行驶示位。当远处的行人经过时,看到有机玻璃柱21反射的红光,对他们有提醒的作用,从而保证了双方行驶的安全。
综上所述,可以在夜间骑自行时,显示自行车行驶的位置,提醒行人或司机的注意,增加了夜间骑车的安全性。
尽管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已经通过上述优选实施例作了详细介绍,但应当认识到上述的描述不应被认为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对于本实用新型的多种修改和替代都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所附的权利要求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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