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颗粒状底料产品及其制备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010290090.4 | 申请日: | 2010-09-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96687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4-04 |
发明(设计)人: | 连慧萍;沈东;吴海杰;刘畅 | 申请(专利权)人: | 雀巢公司 |
主分类号: | A23L1/223 | 分类号: | A23L1/223 |
代理公司: |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31210 | 代理人: | 涂勇 |
地址: | 瑞士*** | 国省代码: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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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颗粒状 产品 及其 制备 方法 | ||
1.一种颗粒状底料产品,由芳香植物、肉味底料和渗透剂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总含量占所述产品的干重百分比是0.2%~48%,所述产品具有颗粒尺寸为0.8mm~5.0mm的颗粒形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总含量占产品的干重百分比是0.25%至10%。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总含量占产品的干重百分比是0.25%至5%。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尺寸是1.2mm~3.5mm。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干重重量比是为1∶400~400∶1。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干重重量比是1∶150~150∶1。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干重重量比是1∶50~50∶1。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和所述肉味底料的干重重量比是1∶20~20∶1。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是蔬菜、水果或其混合物。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蔬菜是选自胡萝卜、甘兰花、花椰菜、芦笋、南瓜、玉米、韭菜、红甜菜、西红柿、芹菜、大蒜、芫荽、生姜和蘑菇中的一种或几种。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果是选自芒果、柑桔、木瓜、香蕉、柑橘、柠檬、莱檬、菠萝、苹果、梨和蜂蜜中的一种或几种。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芳香植物是植物提取物,通过切割、压榨和蒸发植物汁得到的糊状物。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肉味底料含有肉类提取物及其水解产物、半胱氨酸和还原性糖,所述肉类提取物用选自鸡肉、牛肉、海鲜、羊肉和猪肉中的一种或多种制备。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渗透剂是碳水化合物。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碳水化合物选自淀粉、麦芽糊精、食用胶、小麦粉、大米粉、植脂末和糖中的一种或多种。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糖是选自麦芽糖、蔗糖、果糖、糖浆和乳糖中的一种或多种。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的含水量不超过5.0%。
1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其所包含的芳香植物挥发性特征化合物的浓度是传统产品的2~150倍。
1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其特征在于,其所包含的芳香植物挥发性特征化合物的浓度是传统产品的10~150倍。
20.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颗粒状底料产品的方法,包括步骤:
-将新鲜的芳香水果、蔬菜或其混合物与肉味底料一起研磨;
-将上述步骤得到的产物与渗透剂在湿度不大于30%、温度是-10~65℃的条件下混合,以形成粘性混合物;
-对得到的混合物进行造粒得到颗粒;和
-干燥所述颗粒直至其含水量为0.5至5.0%。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新鲜的芳香水果或蔬菜在碾磨步骤之前,还经过清洗、表面消毒、并被切片或剁碎的步骤。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肉味底料通过用蛋白水解来分解肉蛋白、混合还原性糖并在55~120℃的温度下反应10~120分钟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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