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便携式安全防护警示器无效
| 申请号: | 200920209038.4 | 申请日: | 2009-09-02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11877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6-23 |
| 发明(设计)人: | 王业彬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业彬 |
| 主分类号: | B60Q7/00 | 分类号: | B60Q7/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刘卫宇;陆嘉 |
| 地址: | 201600 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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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便携式 安全 防护 警示 | ||
技术领域
本新型实用涉及夜、阴、雨、雾天气等特殊环境可随车携带的一种安全防护警示警戒用警示器。
背景技术
目前,公安交警、救护、施工、抢险人员等在夜、阴、雨、雾天气等特殊工作环境中,当有危险情况发生时,由于上述人员缺少起到警示作用的标识,往往无法及时向外界发出警示信号,以至会发生危险情况的发生。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便携式安全防护警示器,以便在危险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向外传递警示危急信号并可作警戒,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便携式安全防护警示器,包括箱体、支架和警示灯;支架设置在箱体的上表面上,警示灯设置于支架顶部,箱体内设有用于容放蓄电池或充电装置的腔室,箱体的表面设有用于穿设电线的孔槽。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公安交警、救护、施工、抢险人员等在夜、阴、雨、雾天气等特殊工作环境中,当有危险情况发生时,通过随车携带的本实用新型的便携式安全防护警示器,起到了安全防护警示、方位显示的作用,尤其可以多角度多方向显示和闪烁(如:红色、红色和蓝色或红色黄色和蓝色,等)警示光,起到了更好的醒目警示效果,从而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
附图说明
通过以下对本实用新型便携式安全防护警示器的实例结合其附图的描述,可以进一步理解本发明的目的、具体结构特征和优点。其中附图为: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2A和2B分别为图1所示的实施方式采用了不同的警示灯后的外观示意图;
图3A和3B为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警示灯的外观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如图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便携式安全防护警示器包括警示灯1、可伸缩支架2和箱体3。箱体3内设有用于容放蓄电池或充电装置4的腔室31,在箱体3的上表面设有用于穿设电线的孔槽32。可伸缩支架2设置在箱体3的上表面上,可伸缩支架2的底部与箱体3的上表面相连,警示灯1设置在可伸缩式支架2的顶部。可伸缩支架2由直径不同的一内管21和一外管22组成,外管22套设在内管21外,在外管22上穿设有将内管21锁定在外管内的锁紧螺钉23。较佳的是,在外管22上还设有一挂钩24。外管22设置在箱体3的上表面上与孔槽32相对应的位置处,这样,蓄电池或充电装置4的电线可穿过孔槽32、外管22及内管21,与设于内管21顶部的警示灯1电连接。警示灯1也可采用普通电池供电,当采用普通电池供电时,则无需在箱体1内设置蓄电池或充电装置4。当警示灯1采用充电电池时,在箱体3内设置充电装置;当警示灯不用电池采用电源直接供电时,则在箱体3内设置蓄电池。
在另一种实施方式中,本实用新型可以采用三角架来替代图1所示的可伸缩支架2,三角架设置在箱体3的上表面上,警示灯1设置于三角架顶部。
警示灯1可以采用发一种颜色光的警示灯,也可以采用发多种颜色光的警示灯。警示灯的警示方向可以是360°的任意方向。图2A和2B分别为图1所示的实施方式采用了不同的警示灯后的外观示意图。
图3A和3B示出了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两种警示灯的外观示意图。如图所示,警示灯包括灯外壳15、设置在灯外壳顶部的开关11以及设置在灯外壳15内的灯泡17。在图3A中,设置了一组灯泡,在图3B中设置了两组灯泡。
虽然本实用新型的描述结合了特定的实施例,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该理解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在此描述的实施例,并可以进行各种修改和变化而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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