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餐车灶台无效
| 申请号: | 200920067558.6 | 申请日: | 2009-02-09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18518Y | 公开(公告)日: | 2010-03-10 |
| 发明(设计)人: | 张爱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爱华 |
| 主分类号: | A47B31/02 | 分类号: | A47B31/02;F24C3/00;A47J27/04 |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任永武 |
| 地址: | 201811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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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餐车 灶台 | ||
1.一种餐车灶台,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柜体;
用于汽蒸的第一煤气灶头,设置在柜体的横向的中部且纵向的下部,配置有双开门以及多个层叠的抽屉式蒸笼;
一第二煤气灶头,设置在柜体的横向的一端部且纵向的上部;
一第三煤气灶头,设置在柜体的横向的另一端部且纵向的上部;
一第四煤气灶头,设置在柜体的横向的中部且纵向的中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车灶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煤气灶头的旁边的柜体的柜面上设置有垃圾槽,该垃圾槽与一抽屉相通。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车灶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煤气灶头配置有用于煎的炊具。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餐车灶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煤气灶头配置有用于炸的炊具。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餐车灶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煤气灶头配置有用于烤的炊具。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车灶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煤气灶头、第三煤气灶头和第四煤气灶头分别配置有用于煎、烤、蒸或炸的炊具。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车灶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煤气灶头配置有单开门。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车灶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煤气灶头、第二煤气灶头、第三煤气灶头和第四煤气灶头通过煤气管路以两灶一气的方式由两煤气钢瓶供气。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车灶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煤气灶头、第二煤气灶头、第三煤气灶头和第四煤气灶头可拆卸地设置所述柜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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