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治疗青光眼的药物组合物及其用途无效
申请号: | 200810118308.0 | 申请日: | 2008-08-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48006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2-17 |
发明(设计)人: | 朴美善;王广录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和润创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8/39 | 分类号: | A61K38/39;A61K31/4178;A61K31/4168;A61K31/407;A61K31/60;A61K31/5575;A61K31/5377;A61K31/4704;A61K31/498;A61K47/42;A61P2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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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治疗 青光眼 药物 组合 及其 用途 | ||
1、一种用于治疗青光眼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物组合物有效成分的原料药为胶原蛋白和以下缩瞳、降压类药物中的任一种或多种:盐酸可乐定、水杨酸毒扁豆碱、硝酸毛果芸香碱、拉坦前列素、曲沃前列素、比马前列素、噻吗心胺、酒石酸溴莫尼定、盐酸倍他洛尔、盐酸卡替洛尔、美替洛尔、溴莫尼定、布林佐胺、盐酸左旋布诺洛尔、布那唑嗪、马来酸塞马洛尔、左沙托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物组合物有效成分中胶原蛋白与药物成分的比例为1∶0.1~1∶20。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物组合物有效成分中胶原蛋白与药物成分的比例为1∶0.3~1∶10。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的胶原蛋白以胶原代替,或以胶原与胶原蛋白的混合物代替。
5、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胶原蛋白是由明胶、阿胶、新阿胶、猪皮、牛皮、猪骨、牛骨、猪跟腱或牛跟腱经酶解制得,其相对分子量不高于100kD。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胶原蛋白的相对分子量不高于10kD。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胶原蛋白的相对分子量不高于5kD。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胶原是由猪皮、牛皮、猪骨、牛骨、猪跟腱或牛跟腱制得,其相对分子量为250~300kD。
9、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青光眼药物中的应用。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药物组合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青光眼包括先天性青光眼、原发性青光眼、继发性青光眼或混合型青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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