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35638.4 | 申请日: | 2007-03-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15977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2-06 |
发明(设计)人: | 陈振飞;刘德荣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兵 |
主分类号: | B60Q7/00 | 分类号: | B60Q7/00 |
代理公司: | 南通市科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杨志京 |
地址: | 200080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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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机动车 闪动 发光 警示 | ||
1.一种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其特征是:有三块条状板,条状板中的一块为水平放置,并与其下方的支架相连接,水平放置的条状板的两端通过铆钉分别与另两块条状板的一端相连接,另两块条状板的另一端有相卡接的结构,三块条状板的正面均有光反射板和通电发光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其特征是:三块条状板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其特征是:通电发光层为发光器件,发光器件位于三块条状板正面的光反射板后。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其特征是:发光器件采用通电发光管,发光管与闪动控制器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其特征是:发光器件分为雾灯闪光器件和警示发光器件。
6.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其特征是:支架中或上装有电池、控制器和按钮开关,电池、控制器和按钮开关通过导线与发光层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其特征是:支架采用十字形支架。
8.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其特征是:支架下端装有稳定脚。
9.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机动车用闪动发光去雾警示器,其特征是:在三块条状板的内侧装有荧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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