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自调节放线芯无效
申请号: | 200710089763.8 | 申请日: | 2007-03-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200249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6-18 |
发明(设计)人: | G·法比安 | 申请(专利权)人: | 林肯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H49/00 | 分类号: | B65H49/00;B65H57/00;B65H75/16;B65H75/18;B23K9/133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刘佳 |
地址: | 美国加利***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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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调节 放线 | ||
1.一种自调节放线芯,所述放线芯包括:
具有切口的壁部分,所述切口形成所述壁部分的一边缘和所述壁部分的另一边缘之间的缝隙;以及
至少一根带条,桥接所述缝隙并在所述缝隙的每侧耦合到所述壁部分上,因此当所述带条伸展时所述壁部分限定所述芯的第一直径,其中所述第一直径大致等于或大于材料卷的内径,
其中,所述带条是柔性的,允许减小所述缝隙。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调节放线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口延伸所述壁部分的整个长度。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调节放线芯,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的横截面大致为圆形。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调节放线芯,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根带条与所述壁部分形成一体。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调节放线芯,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的形状或者大致为圆柱形,或者大致为锥形。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调节放线芯,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根带条的宽度是所述缝隙长度的至少50%。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调节放线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壁部分由纸板、塑料和金属中的至少一种制成。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调节放线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是焊丝。
9.一种材料卷容器,包括:
具有中心部分的材料卷,所述中心部分具有内径;以及
放置在所述中心部分内的自调节放线芯,所述放线芯包括:
具有切口的壁部分,所述切口形成所述壁部分的一边缘和所述壁部分的另一边缘之间的缝隙;以及
至少一根带条桥,接所述缝隙并在所述缝隙的每侧耦合到所述壁部分上,因此当所述带条伸展时所述壁部分限定所述芯的第一直径,
这里所述第一直径大致等于或大于材料卷的内径。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是焊丝。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带条是柔性的,允许减小所述缝隙以允许所述芯插入所述中心部分。
12.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口延伸所述壁部分的整个长度。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的横截面大致为圆形。
14.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根带条与所述壁部分形成一体。
15.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的形状或者大致为圆柱形,或者大致为锥形。
16.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根带条的宽度是所述缝隙长度的至少50%。
17.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壁部分由纸板、塑料和金属中的至少一种制成。
18.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环绕所述线卷的容器部分。
19.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包括至少两个所述带条。
20.一种材料卷容器,包括:
具有中心部分的材料卷,所述中心部分具有内径;以及
放置在所述中心部分内的自调节放线芯,所述放线芯由可压缩材料制成,使得当所述材料不被压缩时,所述放线芯具有第一直径,且当所述材料被压缩时,所述放线芯具有第二直径。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自调节放线芯包含楔形部分以在所述芯的外部周界形成缝隙。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材料卷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自调节放线芯由泡沫或海绵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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