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可将短信息分类排列显示的移动终端及显示的方法无效
| 申请号: | 200710076286.1 | 申请日: | 2007-06-2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080060A | 公开(公告)日: | 2007-11-28 |
| 发明(设计)人: | 严盟;蒲国良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H04Q7/32 | 分类号: | H04Q7/32;H04M1/2745;H04Q7/22 |
| 代理公司: | 深圳创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喻尚威 |
| 地址: | 518103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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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可将短 信息 分类 排列 显示 移动 终端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移动通讯,尤其涉及一种可将短信息分类排列显示的移动终端及显示的方法。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移动终端系统对于短信的显示以时间排列为主,这种单一的排列方式对于早期信息容量只有几十条的移动终端系统而言并无不妥,但是当前终端系统的发展已然使得信息的容量可以达到千条甚至更多,以时间排列的单一显示方式对用户浏览信息产生极大的不便。例如,用户要查看过去所接收的某一个号码的某条短信息,只有一条条地按照时间顺序去查对属于该号码的信息,如果短信息条目较多,要想实现简便而迅速地浏览就十分困难。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能为用户提供多个类别短信息排列显示方式的移动终端。
本发明另一个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该移动终端进行短信息分类排列显示的显示方法。
本发明通过以下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一种可对短信息分类排列显示的移动终端,包括短信息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短信息显示单元设有一包括至少两个类别选项并可将短信息按对应选项排列显示的类别选择模块。
所述类别选项可包括按发送时间排列项、按发送号码排列项和按短信类型排列项。
一种短信息分类排列显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运行短信息显示单元,按默认设置显示短信息;
2)读取类别选择模块的类别选择信息;
3)根据所选择类别排列显示短信息。
所述步骤3)包括如下子步骤:
31)判断是否选择了按发信时间显示选项,如是,按发送时间顺序排列短信息,如否,进入下一步;
32)判断是否选择了按发信号码显示选项,如是,按发送号码次序排列短信息,如否,进入下一步;
33)按短信类型归类排列短信息。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的有益技术效果是:
由于移动终端在短信显示单元设置了类别选择模块,可使接收的短信息按对应类别选项排列显示。比起单一按照时间顺序显示短信息的方式,这种改进为用户提供了多种选择,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相应类别短信息的查找。
通过上述短信息分类排列显示的方法,用户不但可以按默认设置来查看短信,而且可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改变短信息排列方式,使短信息按更改的选项排列显示,从而可简单、高效地查阅到该类别短信息。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短信息显示方式选项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短信息按类别排列显示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并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详细的描述。
以一种“短信王”移动终端系统为例,该移动终端包括一个具有短信息分类显示功能的收件箱。如图1所示,此收件箱信息浏览界面下设有三个短信息显示选项:时间、号码、类型。三选项分别对应三类短信排列显示模式:按短信发送时间显示、按短信号码显示、按短信类型显示。其中,按短信号码显示模式下,同一号码的多条信息默认以时间排列,按短信类型显示模式下,同一类型的多条信息默认以时间排列。所述短信类型有文字信息、多媒体信息和网络信息三种。
用户进入移动终端系统的收件箱界面后,根据需要选择上述三个选项之一,即可将收件箱中存储的短信息条目按对应方式排列显示。用户也可以随时切换到不同的排列模式来浏览收件箱中的信息。
参见图2,本具体实施方式中移动终端系统进行短信息分类排列显示的流程如下:
进入系统,打开收件箱信息浏览界面,系统读取默认的显示方式信息,并按默认方式将收件箱中的短信息排列显示。用户此时可通过信息浏览界面下的显示选项重新选择短信息显示方式。如果用户没有重新设定显示选项,那么显示方式不改变。如果用户改设了显示选项,则系统先判断是不是设定按照短信发送时间方式排列。如果是按短信发送时间方式排列,则按照发信时间重新对收件箱短信息排列显示;如果不是按短信发送时间方式排列,则继续判断是不是设定按照发信人号码方式排列。如果是按照发信人号码方式排列,则按照发信人的号码重新对收件箱短信息排列显示,如果不是按照发信人号码方式,则按照短信息类型重新排列显示收件箱短信息。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发明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发明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简单推演或替换,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发明由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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