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尔夫杆头无效
申请号: | 01103800.4 | 申请日: | 2001-02-15 |
公开(公告)号: | CN1369320A | 公开(公告)日: | 2002-09-18 |
发明(设计)人: | 陈晴祺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晴祺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C22C38/54;C22C38/40 |
代理公司: |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汤保平 |
地址: | 台湾***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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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 | ||
1.一种高尔夫杆头,该杆头包含有一击球面,其特征在于,而该击球面是包含有一具有下列组成成分的合金钢:至多0.03wt%的碳、至多0.2wt%的硅、至多0.2wt%的锰、至多0.2wt%的磷、至多0.02wt%的硫、10.5-11.0wt%的铬、1.8-2.2wt%的钼、9.5-10.5wt%的镍、0.9-1.2wt%的钛、至多0.5wt%的铝)、至多0.1wt%的铜、至多0.3wt%的铌、至多0.3wt%的硼、至多0.01wt%的氮、至多0.1wt%的钒以及至多0.1wt%的钨,其余大致为铁;
该合金钢的冶金制程需经过二道次的真空熔炼,其组织经900-1100℃γ相溶体化处理为麻田散铁+残留的奥斯田铁;经450-565℃时效处理后,其组织为麻田散铁+析出物,使该合金钢具有一主要由麻田散铁所构成的金属质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击球面至少具有一由该合金钢所构成的较佳击球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高尔夫杆头是为一金属木杆杆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高尔夫杆头是为一铁制的铁杆杆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高尔夫杆头还包含有一杆头本体,而该杆头本体可由该合金钢或SUS17-4PH或SUS15-5 PH不锈钢或纯钛或钛合金或铝合金所制成。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杆头本体可藉由精密铸造法以及使用板材经冲压表面外型而镶入该杆头本体的构成金属所制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合金钢的抗张强度为15.5-18.9kgf/mm2。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合金钢的硬度在HRC46-53之间。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击球面的厚度为1.6-2.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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