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带中继功能的移动体终端及中继系统无效
| 申请号: | 00109097.6 | 申请日: | 2000-06-07 |
| 公开(公告)号: | CN1279541A | 公开(公告)日: | 2001-01-10 |
| 发明(设计)人: | 宇佐美秀晃 | 申请(专利权)人: | 京瓷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H04B7/14 | 分类号: | H04B7/14;H04B7/26 |
| 代理公司: |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黄永奎 |
| 地址: | 日本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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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中继 功能 移动 终端 系统 | ||
1.一种属于移动体通讯系统的带中继功能的移动体终端,包括在移动体通讯系统所属的基地站之间可双向通讯的第一通讯模式;和作为可在所述基地站和无线通讯终端之间双向通讯并进行中继工作的第二通讯模式;其特征在于:
具有与所述第一通讯模式及所述第二通讯模式的所述基地站的交换无线电通讯的公用接口;和可与所述第二通讯模式的所述无线通讯终端的交换无线电通讯的独资经营接口;所述第一通讯模式可作为用公用接口通话的控制装置,所述第二通讯模式可作为通过公用接口及独资经营接口的所述中继工作的控制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中继功能的移动体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部用第二通讯模式在中继工作开始之前,分别独立进行为了公用方不认可使用检出的认证处理和为了独资经营方不认可使用检出的认证处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中继功能的移动体终端,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公用接口施行的编码/译码处理和通过所述独资经营接口施行的编码/译码处理是分别相互独立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中继功能的移动体终端,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公用接口施行的扰码/解扰码处理和通过所述独资经营接口施行的扰码/解扰码处理是分别独立的。
5.一种中继系统是属于移动体通讯系统的带中继功能的移动体终端,包括在移动体通讯系统所属的基地站之间可双向通讯的第一通讯模式;和作为可在所述基地站和无线通讯终端之间双向通讯并进行中继工作的第二通讯模式;其特征在于:
具有与所述第一通讯模式及所述第二通讯模式的所述基地站的交换无线电通讯的公用接口;和可与所述第二通讯模式的所述无线通讯终端的交换无线电通讯的独资经营接口;所述第一通讯模式可作为用公用接口通话的控制装置,所述第二通讯模式可作为通过公用接口及独资经营接口的所述中继工作的控制装置;与具有所述独资经营接口的带所述中继功能的移动体终端进行交换无线电通讯通话的所述无线通讯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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