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消音筒无效
| 申请号: | 201310315776.8 | 申请日: | 2013-07-25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6260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10-23 |
| 发明(设计)人: | 汪庭文;叶维敏;张军;何晓鸣;杨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陵川特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主分类号: | F01N1/08 | 分类号: | F01N1/08 |
| 代理公司: | 成都行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51220 | 代理人: | 谢敏 |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成***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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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本发明公布了消音筒,包括筒体和设置在筒体内的两个芯体;所述芯体包括支管A、支管B、支管C、第一隔板、第二隔板和第三隔板,两个芯体中的支管A相互连通,两个芯体中的支管B相互连通,两个芯体中的支管C相互连通,还包括设置在筒体与各消音室之间的玻璃棉。当气流中的噪音完全通过第一个芯体后,中低频率的声波被第一个芯体内支管与隔板构成的消音室处理完成,剩余的高频声波被玻璃棉上的众多空隙吸收,经不断地发射与吸收过后,最终只剩下少量的中低频声波被第二个芯体处理,以保证在排气管中气流中噪音完全被消除掉。 | ||
| 搜索关键词: | 消音 | ||
【主权项】:
消音筒,其特征在于:包括筒体(8)和设置在筒体(8)内的两个芯体;所述芯体包括支管A(1)、支管B(2)、支管C(3)、第一隔板(4)、第二隔板(5)和第三隔板(6),第一隔板(4)与筒体(8)的端部共同构成第一消音室,第一隔板(4)、第二隔板(5)与筒体(8)构成第二消音室,第二隔板(5)、第三隔板(6)与筒体(8)构成第三隔音室,支管A(1)贯穿第一隔板(4)、第二隔板(5)、第三隔板(6)和筒体(8)的端部,支管B(2)贯穿第二隔板(5)和第三隔板(6),支管C(3)贯穿第二隔板(5)和第三隔板(6),支管A(1)位于第一消音室和第二消音室内的部位上开设有多个透气孔(7),支管B(2)和支管C(3)位于第三消音室内的部位上开设有多个透气孔(7);两个芯体中的支管A(1)相互连通,两个芯体中的支管B(2)相互连通,两个芯体中的支管C(3)相互连通;还包括设置在筒体(8)与各消音室之间的玻璃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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