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消音筒无效
| 申请号: | 201310315776.8 | 申请日: | 2013-07-25 |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6260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10-23 |
| 发明(设计)人: | 汪庭文;叶维敏;张军;何晓鸣;杨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陵川特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主分类号: | F01N1/08 | 分类号: | F01N1/08 |
| 代理公司: | 成都行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51220 | 代理人: | 谢敏 |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成***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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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消音 | ||
1.消音筒,其特征在于:包括筒体(8)和设置在筒体(8)内的两个芯体;所述芯体包括支管A(1)、支管B(2)、支管C(3)、第一隔板(4)、第二隔板(5)和第三隔板(6),第一隔板(4)与筒体(8)的端部共同构成第一消音室,第一隔板(4)、第二隔板(5)与筒体(8)构成第二消音室,第二隔板(5)、第三隔板(6)与筒体(8)构成第三隔音室,支管A(1)贯穿第一隔板(4)、第二隔板(5)、第三隔板(6)和筒体(8)的端部,支管B(2)贯穿第二隔板(5)和第三隔板(6),支管C(3)贯穿第二隔板(5)和第三隔板(6),支管A(1)位于第一消音室和第二消音室内的部位上开设有多个透气孔(7),支管B(2)和支管C(3)位于第三消音室内的部位上开设有多个透气孔(7);两个芯体中的支管A(1)相互连通,两个芯体中的支管B(2)相互连通,两个芯体中的支管C(3)相互连通;还包括设置在筒体(8)与各消音室之间的玻璃棉(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音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支管A(1)位于第一隔音室和第二隔音室内的部位上设置有倒三角导流槽,所述支管B(2)位于第三隔音室内的部位上设置有倒三角导流槽。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消音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隔板(4)、第二隔板(5)和第三隔板(6)均为椭圆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音筒,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孔(7)的直径小于1㎜。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消音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支管A(1)、支管B(2)、支管C(3)直径均为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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