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至少一可延展及可挠性显示部的电子装置有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180014930.7 申请日: 2011-01-19
公开(公告)号: CN102804740A 公开(公告)日: 2012-11-28
发明(设计)人: M.J.A.M.沃尔特斯;R.S.J.范迪杰克;V.B.弗肖尔;P.J.G.范利肖特;R.克鲁德霍夫 申请(专利权)人: 聚合物视象有限公司
主分类号: H04M1/02 分类号: H04M1/02;G06F1/16
代理公司: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代理人: 邱军
地址: 荷兰艾*** 国省代码: 荷兰;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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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实施例中,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子装置(1)包括:一可挠性显示器(9)具有至少二个可延展显示部(6、7),其中每一可延展显示部(6、7)可移动至一展开位置并受相对应的撑开机构(3、4)所支撑;一扩充显示部(9a);以及一本体(2)。本体(2)包括一视窗区域(5)用以支撑部分显示器(9)。在展开位置,显示部(6、7)自视窗区域(5)不同的侧边朝本体(2)外部延伸并与扩充显示部(9a)形成一连续性显示面板(9)。
搜索关键词: 具有 至少 延展 可挠性 显示 电子 装置
【主权项】:
一种电子装置(1),包括:一显示器(9)具有至少一可延展显示部(6、7)以及一扩充显示部(9a);一本体(2),具有一视窗区域(5)用以支撑部分显示器(9)、该电子装置的多个电子元件、以及该显示器的多个电连接器或机械连接器(13);以及一撑开机构(3、4)用于支称该可延展显示部(6、7),该显示器(9)相对于该本体(2)移动于一关闭位置以及一展开位置之间,其中在该关闭位置时,该显示器完全位于该本体中或相邻该本体,且在该展开位置时,该可延展显示部自该视窗区域(5)向外延伸并受该撑开机构(3、4)所支撑;其中该显示器(9)包括至少二个可延展显示部(6、7),每一这些可延展显示部可移动至一展开位置,并受一相对的撑开机构(3、4)所支撑,使每一这些可延展显示部(6、7)自视窗区域(5)不同的侧边朝本体(2)外部延伸并与扩充显示部(9a)形成一连续性显示面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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