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爆破器材库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09723.X | 申请日: | 2009-06-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16459Y | 公开(公告)日: | 2010-03-03 |
发明(设计)人: | 刘育明;逄铭璋;徐开吉;刘晓宇;辛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21F17/16 | 分类号: | E21F17/16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 | 张 磊 |
地址: | 100038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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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爆破器材库,该爆破器材库设在矿井下且包括第一和第二横向通道,第二横向通道与第一横向通道间隔开预定距离且位于第一横向通道的外侧;第一硐室,第一硐室通过其室口与第一横向通道相连通;第二硐室,第二硐室通过其室口与第二横向通道相连通;和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的外端分别与运输巷道相连通,第一横向通道的两端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相连通且第二横向通道的两端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相连通。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爆破器材库,由于开设在矿井下面,因此矿工、未经允许的人员不容易接近,从而提高了安全性能。此外炸药与雷管存放在与不同横向通道连通的硐室,相距较远,进一步提高了安全性。 | ||
搜索关键词: | 爆破 器材 | ||
【主权项】:
1、一种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该爆破器材库设在矿井下且包括:第一和第二横向通道,其中第二横向通道与第一横向通道间隔开预定距离且位于第一横向通道的外侧;第一硐室,所述第一硐室通过其室口与第一横向通道相连通;第二硐室,所述第二硐室通过其室口与第二横向通道相连通;和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的外端分别与运输巷道相连通,第一横向通道的两端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相连通且第二横向通道的两端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相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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