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爆破器材库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09723.X | 申请日: | 2009-06-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16459Y | 公开(公告)日: | 2010-03-03 |
发明(设计)人: | 刘育明;逄铭璋;徐开吉;刘晓宇;辛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21F17/16 | 分类号: | E21F17/16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 | 张 磊 |
地址: | 100038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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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爆破 器材 | ||
1、一种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该爆破器材库设在矿井下且包括:
第一和第二横向通道,其中第二横向通道与第一横向通道间隔开预定距离且位于第一横向通道的外侧;
第一硐室,所述第一硐室通过其室口与第一横向通道相连通;
第二硐室,所述第二硐室通过其室口与第二横向通道相连通;和
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的外端分别与运输巷道相连通,第一横向通道的两端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相连通且第二横向通道的两端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相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纵向通道的内端分别与第一横向通道的两端相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硐室分别为多个,其中第一硐室位于第一横向通道的内侧且沿横向间隔开布置,第二硐室位于第二横向通道的内侧且沿横向间隔开布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相邻的两个第一硐室之间以及相邻的两个第二硐室之间沿横向间隔开12米。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或第二硐室的顶部为拱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硐室为炸药硐室且第二硐室为雷管硐室。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硐室的室口安装有钢丝网门。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空气预热硐室,所述空气预热硐室内设有加热风机且空气预热硐室通过其室口与第一纵向通道相连通且在运输巷道与第二横向通道之间设置在第一纵向通道的右侧。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雷管加工硐室,所述雷管加工硐室通过其室口与第二纵向通道连通并且在运输巷道与第二横向通道之间设置在第二纵向通道的左侧;和
电雷管导通试验硐室,所述电雷管导通硐室通过其室口与第二纵向通道连通并且在运输巷道与第二横向通道之间设置在第二纵向通道的左侧和雷管加工硐室的外侧。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器材库,其特征在于,在运输巷道与第二横向通道之间在第一纵向通道内沿从外向内的方向依次设有栅栏门、防爆门和防火门,且在运输巷道与第二横向通道之间在第二纵向通道内沿从外向内的方向依次设有栅栏门、防火门和防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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