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以十一碳烯酸酯为主要成分的造纸厂排放液除臭剂无效
| 申请号: | 93116779.5 | 申请日: | 1993-07-30 | 
| 公开(公告)号: | CN1085806A | 公开(公告)日: | 1994-04-27 | 
| 发明(设计)人: | H·-J·孝平;A·曼纳沙 | 申请(专利权)人: | 埃勒夫阿托化学有限公司;三角洲农业工业公司 | 
| 主分类号: | A61L9/01 | 分类号: | A61L9/01;C02F1/00 |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杨厚昌 | 
| 地址: | 法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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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十一 碳烯酸酯 主要成分 造纸厂 排放 除臭剂 | ||
【权利要求书】:
                1、造纸厂排放液的除臭剂,其特征在于:它含有十一碳烯酸的烷基酯或具有2-10个单位氧化烯的聚氧化烯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臭剂,其特征在于:它选自于十一碳烯酸的C1-C12烷基酯和聚氧化乙烯、聚氧化丙烯和聚(氧化乙烯)(氧化丙烯)酯。
3、造纸厂排放液中可含0.01-5%(重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除臭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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