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照明安全伞无效
申请号: | 92230804.7 | 申请日: | 1992-08-14 |
公开(公告)号: | CN2135940Y | 公开(公告)日: | 1993-06-16 |
发明(设计)人: | 满开招 | 申请(专利权)人: | 满开招 |
主分类号: | A45B3/04 | 分类号: | A45B3/0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陕西省*** | 国省代码: | 陕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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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安全 |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使雨伞具备能同时防雨和照明二种用途的组合装置。
传统雨伞在黑夜使用时,要想照明就必须用一只手打伞,用另一只手拿照明物照明,这样双手都被占用,再拿其他东西很不方便,尤其是抱小孩要作到同时能防雨和照明就更困难了;另外夜晚在公路上无照明打伞行走,对过往车辆往往注意不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要提供一种使雨伞和小手电筒二者组合为一个整体的装置,它能将雨伞手把和小手电筒简便的组合成一个整体。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把原来伞的手把改换成一个小型的手电筒,使它即具备有原伞的手把功能,同时还具备有原手电筒的移动照明功能,从而能同时起到防雨和照明的双重作用。
本实用新型因为只需要在原伞杆手把的联结处,将原手把改换成能与伞杆相联结的小手电筒,所以结构特别简单,它的着眼点不在对原伞的改进,而是对小手电筒的改装,使改装的小手电筒很容易的能与现有伞进行组合,构成为一个整体的、具有双重用途的新型装置。
本实用新型因涉及到直杆伞和折叠伞两种不同形式的不同装置,其具体结构也就不尽相同,由以下图1、图2分别给出。
结合图1说明依据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具体装置在直杆伞中的细节及使用情况:该装置包括一个固定在伞杆手把位置上的接头(1)和一个能双向联结的手电筒尾节(2),将它们拧合并与小手电筒身(3)组合在一起,手电筒颈部配有挂绳。手电筒身(3)取代了原伞的手把作用,由于用伞时一般都将伞略向后倾斜,因此需要照明时打开手电其光源正好照在行走的前方。本手电因与伞拧合在一起,因此还可拆下单独使用。
结合图2说明依据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具体装置在折叠伞中的细节及使用情况:该装置是将原伞尾端的一节去掉,只保留了与伞杆联结的半截手把(1),使它与一端带有能与原伞手把(1)用丝扣联结的手电筒(2)拧合成为一个整体。手电筒(2)取代了原伞手把的尾节,它即替代了原伞手把的作用,又成为能移动照明的新型装置。同时还可拆下单独使用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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