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安全机构的袖珍打火机无效
| 申请号: | 92111505.9 | 申请日: | 1992-10-14 |
| 公开(公告)号: | CN1071501A | 公开(公告)日: | 1993-04-28 |
| 发明(设计)人: | 伊西多·戈梅斯·洛佩斯;乔格·瑟莱海·福莫斯 | 申请(专利权)人: | 费拉玛吉斯公司 |
| 主分类号: | F23Q2/34 | 分类号: | F23Q2/34 |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 | 代理人: | 曾祥凌 |
| 地址: | 西班牙***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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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安全 机构 袖珍 打火机 | ||
本发明涉及一种具有安全机构的袖珍打火机,此打火机除了其他一些状态外可以处于其使用的第一状态和相对于所述第一状态大体上垂直倒置的第二状态,并具有:一按钮和一空腔,就打火机的使用来说,按钮可在一工作位置和一非工作位置之间转换而趋向于保持在非工作位置上,按钮的一部分装在空腔中,空腔的体积和形状随按钮的位置而异。
多年来,大多数发达国家对打火机的某些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其成为使用可靠的产品,以便一般在安全的条件下使用而不致伤害使用者。大多处国家最近已采用一基于长期共同的经验作出的ISO9994通用标准以防止使用者误用打火机或防止任何制造上的缺陷。
但在某些国家中,在一些消费者组织的压力下,近年来对打火机本身安全使用特性方面均要求日甚,例如对没有经验的使用者、特别是五岁以下的孩童来说要求采用一种专门设计的机构来产生火焰。
这种要求可从多方面的活动中看出,例如从有关打火机正确分类方面的一些规定中,从对生产商要求其将这类产品列入其生产系列的建议中,从向消费者作出的一系列宣传活动中,特别是从提醒家长关于家庭中使用无安全措施的打火机具有危险性方面的一系列宣传活动中可以看出。
应该弄清楚的是:将打火机在分类中定为“孩童安全类”,这总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按拟订中的规定,打火机在分类中所根据的是:在某些测试条件下,在某段时间内能点燃火焰的孩童所占数量百分比的低下程度。
采用一些方法使孩童难以点燃打火机很难做到恰如其分,因为,如果使点火很不方便,一般群众、特别是动作不便的老年人就会采用其他不安全的点火方法,如采用火柴。因此,要求做到恰如其分,使得点火的动作不需任何特殊的技能,但对孩童却并不轻而易举。当然,既然打火机是专门用来产生火焰的物件,因此总是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家长和教师总是应该将任何样式的打火机保管好而不让孩童取得。
在具有日本优先权的西班牙专利8902796或欧洲专利0291956和0285748中所公开的机构具有一可以设想的杆件或构件,使用者可随意将其置于阻挡按钮的位置上以免放出燃气或置于自由作动按钮的位置上以便点燃。但,这些机构的缺点是:每次使用后不能自行回到阻挡位置,使用者会忘记这一动作。因此,就不能达到这种预期的防护目的,打火机虽具备安全的条件,可惜却得不到保证。
美国专利4,717,335所公开的机构在点火电石的驱动轮上加装一肩部,此肩部在其将一突起与驱动轮上的支撑接触时就完全防止其转动。从理论上来讲,每次使用打火机必须反向转动以便再次点火。事实上,这种设计效果很差,因为往往不用整圈转动电石驱动轮就可取得充分的火花以点燃打火机,因此,不用使此机构复位就可再次点燃。此外,反向转动电石驱动轮也是一个很简单的动作,孩童偶然也能作出这一动作,因而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具有美国优先权的欧洲专利03573447或法国专利2,645,626所公开的解决方法又前进了一步,在此方法中,从打火机中伸出的杆件可供使用者拨动而在一阻挡按钮从而阻挡燃气流出的位置和另一自由操作的位置之间转换,并在每次使用后自行复位而回到阻挡位置上。这种解决方法表面上解决了安全问题,实际上在另一方面却造成了组装上很大的困难,因为一般在打火机工作构件之间用以装入另一新的构件的空间总是很小的,此外,由于这些杆件伸出打火机,在孩童玩弄打火机时也很容易使杆件偶然移到工作位置上而造成危险。由于这种杆件的尺寸很小,对于老年人或手的动作不太灵活的人来说,使用带有这种配件的打火机就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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