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隐藏式把手无效
| 申请号: | 91217317.3 | 申请日: | 1991-07-05 |
| 公开(公告)号: | CN2093881U | 公开(公告)日: | 1992-01-22 |
| 发明(设计)人: | 李诗通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诗通 |
| 主分类号: | E05B5/00 | 分类号: | E05B5/00 |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赵鼎德 |
| 地址: | 中国***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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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隐藏 把手 |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隐藏式把手,特别是指一种适合于抽屉或矮柜等使用的隐藏式把手。
按一般市面习用的抽屉或矮框等所使用的把手,其装设多为裸露在外,一则破坏整体美观,再则其把手裸露在外碍手碍脚,甚而造成撞伤,故其使用上并非十分理想,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隐藏式把手。其具有下列特点:
一.不影响整体外观:本实用新型的隐藏式把手,在平时不用时系隐藏于抽屉或门内,故能保持原来设计的门或抽屉的整体外观,再者把手隐藏后,其不论整体外观,或外表花纹颜色的设计变化空间更大。
二.结构新奇:一般把手皆为外露,就商业观点言之,毫无新颖性。唯隐藏式把手,采用隐藏式内缩,在使用上可谓新奇方便,更能刺激消费者购买欲。
三.不妨碍行动或使用:隐藏式把手因其系采用隐藏式内缩,当使用时只需轻按一下,把手即露出,不用时轻按即内缩,在使用上异常方便,且可避免把手外露所造成碍手碍脚的不便,更可防止不慎碰撞所造成的伤害。
为了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具有的特点,兹配合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详细结构:
附图简要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外观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分解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平面剖视图;
图3A为本实用新型的平面凸轮的立体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图;
首先请参阅图1、图2,分别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外观,及立体分解图。其中包含把手1,其上有缺口11,缺口11上有控制杆固定孔12及固定座13,藉由定位弹簧14将伸缩控制杆15固定于控制杆固定孔12,及固定座13上,使控制杆15得以做前后左右的小距离活动,(亦即使伸缩控制杆15可于平面凸轮4上沿轨道42活动)。而于把手1的中央有一压缩弹簧2,另有一下固定座3,其上设有两导引槽31,藉由把手1上所设的凸块16,使把手1沿导引槽31装入下固定座3内,并由左右侧面上的定位孔32、32’和定位插销33定位,以使把手1能于下固定座3内上下滑动,并防止把手脱落,又于下固定座3的侧面有一平面凸轮固定孔34,在该孔上方沿下固定座3的内壁处也开有导引槽,供固定座13处的凸块在其中滑动。当平面凸轮4藉由其上左右两侧的卡勾41,勾于下固定座3的座体35上,而使其组合后,伸缩控制杆15的末端151能于平面凸轮4上,沿着轨道42活动,从而能控制把手1的伸缩,再于下固定座3的底部有一凸柱36,其内部有螺纹37,凸柱36系用以做为压缩弹簧2定位用,而内部的螺纹37则可与间隔环5和垫片6,藉由螺钉61固设定位于家俱上。
图3系本实用新型的平面剖视图,由图中可见伸缩控制杆15与平面凸轮4的相互关系,当把手1内缩时,其伸缩控制杆15卡于a点位置,而使把手1无法外伸。把手1若下压时,伸缩控制杆15沿上点向右移,经轨道C,藉压缩弹簧2的弹力,将把手1向上顶而使把手露出。
当欲收起把手时,将其向下按,则原本位于斜面d顶端的伸缩控制杆15,即沿斜面d下滑,而卡于a点上,使把手1保持内缩状态。如此藉由平面凸轮4的循环面与伸缩控制杆15的相互关系,而于按压之间控制把手1的伸缩。
图3A为本实用新型的平面凸轮详细立体图,当把手1向下压时,伸缩控制杆15沿斜面d前进,因伸缩控制杆15上端有一定位弹簧14的弹力,使伸缩控制杆15得以服贴地沿斜面d前进,并卡于a点上,因轨道至a点后系骤降,而使其形成一止回面421,防止伸缩控制杆15逆行,此时状态把手1系内缩。当再将把手1按压一次时,因止回面421的限制,伸缩控制杆15唯有沿b前进,而前进到b和c轨道相交点时,b又骤降,使其形成第二止回面422,此时因把手1内部的压缩弹簧2的弹力,使伸缩控制杆15确实沿c前进而使把手1露出,即到d点,此时因其亦设一第三止回面423而可防止其逆行,如此藉由止回面421,422,423,可确保伸缩控制杆的行走方向。
图4系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平面图,当抽屉或门较薄时,其安装系藉由间隔环5,以补足多余空间,并藉由垫片6与螺钉61使其稳固结合。其中间隔环5系由数片不同厚度的环状体所组成,故可依空间调整圈数。
本实用新型由于具有上述的结构和作用,可使一般抽屉或门用的把手得以内缩隐藏,消除了一般外露形把手碍手碍脚、破坏美感等的缺点,并使其具新颖性。
按以上所述即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但并非限制本实用新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范围内,可作变形,修饰应用,凡此当仍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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