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有固定手持位置的灵巧筷无效
| 申请号: | 89210736.7 | 申请日: | 1989-01-16 |
| 公开(公告)号: | CN2051070U | 公开(公告)日: | 1990-01-17 |
| 发明(设计)人: | 钱继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钱继华 |
| 主分类号: | A47G21/00 | 分类号: | A47G21/00;A47G21/10 |
| 代理公司: | 山东省专利服务处 | 代理人: | 徐槐 |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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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固定 手持 位置 灵巧 | ||
1、一种有固定位置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是个单一体:该单一体由下述几个部分组成:(1)头顶、(2)头体、(3)头颈、(4)肩体、(5)肩峰、(6)杆体、(7)杆尾、(8)园柱体。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的组成部分(1)头顶的顶端可制成两种形状,即:
A、园球面型:园球体半径选2.5~6.0毫米,最佳尺寸为3.5毫米,要求(1)头顶的高度稍大于该球体之半径,
B、园凸体的弧形面:可将灵巧筷的(1)头顶做成顶端为园凸体,下面与一个园柱体(8)相联接,园凸体的半径应大于下面联接之园柱体的半径。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的(2)头体是截头倒园锥体,它分两种情况:
A、 该灵巧筷(2)头体的母线与(1)头顶的球面和(3)头颈的内凹园柱体的母线均相切,
B、 该灵巧筷(2)头体的母线与(8)园柱体的母线相交,和(3)头颈的内凹园柱体的母线相切。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的(3)头颈是一个内凹园柱体,该头颈的母线园弧半径为10-200毫米,最佳尺寸为50毫米;该头颈的最细处与(1)头顶的顶端距离为20-80毫米,最佳尺寸为50毫米;该头颈也可做成园柱体,但其直径必须小于(1)头顶最大截面直径或小于(5)肩峰最大截面的直径。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的(4)肩体是截头正园锥体,其母线分别与(3)头颈的内凹园柱体的母线相接,和(5)肩峰的球面相切。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的(5)肩峰是一个两端截头的园球体,其球半径为2.5-6.0毫米,最佳尺寸为3.5毫米;(5)肩峰的最大截面处与(1)头顶的顶端之距离为40-130毫米,最佳尺寸为85毫米。肩峰(5)有时也可做成长度不超过10毫米的短柱体。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的(6)杆体是一个截头倒园锥体,其母线分别与(5)肩峰的球面和(7)杆尾的球面相切。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的(7)杆尾的顶端是球面体,球面半径是1-4毫米,最佳尺寸为2毫米,杆尾球面体的尾端与(1)头顶的顶端距离为100-400毫米,杆尾(7)的尾端除做成球面体外,有时也可做成园凸体。
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的(8)园柱体位于(1)头顶与(3)头颈之间,(8)园柱体的直径为5-12毫米高度为0.5-50毫米。
1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灵巧筷,其特征在于该灵巧筷所用材料是:(1)金属:例如:金、银、不锈钢、合金铝;或(2)非金属:例如:塑料、玉石、象牙、竹、木、动物骨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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