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抽吸物品无效
| 申请号: | 88106482.3 | 申请日: | 1988-09-02 |
| 公开(公告)号: | CN1020845C | 公开(公告)日: | 1993-05-26 |
| 发明(设计)人: | 保罗·戴维·凯斯;约翰·安东尼·鲁克 | 申请(专利权)人: | 英美烟草公司 |
| 主分类号: | A24D1/18 | 分类号: | A24D1/18;A24B15/00 |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林道棠 |
| 地址: | 英国***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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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抽吸 物品 | ||
1、一种含有一个抽吸物质的烟条的抽吸物品,该烟条含有抽吸物质和围绕着该抽吸物质的包皮,该烟条的周长不超过20毫米,至少为10毫米,其特征为该包皮的透气率不大于20科列斯特单位,该包皮的材料含有一种降低侧流的化合物,这种材料在用于常规香烟周长的抽吸物质的烟条的包皮中时,可使香烟的侧流烟气的不带水与尼古丁的粒状物质比用常规香烟纸做外皮的、具有同样常规香烟周长的对比烟条的侧流粒状物质降低至少30%,使一种或多种侧流烟气成份的降低比预料的为多。
2、如权利要求1中的抽吸物品,其特征为所述抽吸物质是烟草。
3、如权利要求2中的抽吸物品,其特征为所述烟草包含膨胀烟草。
4、如权利要求1中的抽吸物品,其特征为所述包皮的透气率不大于12科列斯特单位。
5、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抽吸物品,其特征为所述抽吸物质烟条的周长不超过19毫米。
6、如权利要求5中的抽吸物品,其特征为该烟材杆的周长不超过18毫米。
7、如权利要求1的抽吸物品,其特征为所述抽吸物质烟条的周长至少为12.5毫米。
8、如权利要求1的抽吸物品,其特征为该降低侧流的化合物是下列的一个或多个:氢氧化铝、氢氧化钙、氢氧化锂、氢氧化镁、氧化镁和阿他波吉黏土。
9、如权利要求1的抽吸物品,其特征为所述包皮的所述材料为纸。
10、如权利要求1的抽吸物品,其特征为它是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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