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预留土台内的结构柱施工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2211619992.7 | 申请日: | 2022-12-15 |
公开(公告)号: | CN116044150A | 公开(公告)日: | 2023-05-02 |
发明(设计)人: | 李林洋;杨万里;张星;陈锡伟;周宇;张皓瑞;姚天祥;夏文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G13/02 | 分类号: | E04G13/02;E04G21/18;E02D5/34;E02D5/68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68 | 代理人: | 温宏梅 |
地址: | 510665 广东省广州***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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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预留 土台内 结构 施工 方法 | ||
本申请涉及深基坑施工技术领域,提供了一种预留土台内的结构柱施工方法,包括:根据结构柱的预设位置,在预留土台内进行结构柱的桩基础施工;在结构柱的预设位置处,下沉护筒至桩基础的设计标高,并挖除护筒内土方;预制结构柱的钢筋模板结构;根据结构柱的预设位置,在桩基础的顶部开设凹槽,将钢筋模板结构吊入护筒中,并将钢筋模板结构的一端插入凹槽中;对钢筋模板结构浇筑混凝土,并在混凝土强度满足预设要求后,在钢筋模板结构与护筒之间对称分段回填土方;拔除护筒。通过在预留土台内进行结构柱的施工,在不挖除预留土台,保障预留土台对支护桩的反压作用时,实现对地下室主体结构的施工,避免对地下室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造成影响。
技术领域
本申请涉及深基坑施工技术领域,尤其涉及的是一种预留土台内的结构柱施工方法。
背景技术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在进行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施工时,需要进行深基坑的开挖;在深基坑开挖过程中,为了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会设置基坑支护结构,在完成基坑支护结构的设置后,再进行地下室结构的施工;基坑支护结构最常使用的是锚索支护结构;锚索支护结构采用金属件、木件、聚合物件或其他材料制成杆柱,打入地表岩体或硐室周围岩体预先钻好的孔中,利用其头部、杆体的特殊构造和尾部托板(亦可不用),或依赖于黏结作用将围岩与稳定岩体结合在一起,以达到支护的目的;对于临近地铁、地下水系发达(临近湖,河,海)、周边建筑物多(比如建筑下有较深的地下室)、周边地下管网复杂或施工用地面积小等深基坑开挖施工场景,并不适合对基坑周围的壁面钻孔,锚索支护结构并不适用;可以采用预留土台作为反压土,代替锚索支护结构,以实现对支护桩的支撑作用。
为了确保预留土台能够起到对支护桩有效的反压作用,需要的预留土台的体积要足够大,使得预留土台侵入地下室主体结构的施工区域;因此,在地下室的施工过程中,只能先完成地下室主体结构的部分结构施工,安装临时支撑体系,以代替预留土台支撑支护桩后,才能进行预留土方开挖,进而完成地下室主体结构的剩余部分施工,这将严重影响地下室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
因此,现有技术存在缺陷,有待改进和发展。
发明内容
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在的深基坑地下室施工中预留土台侵入地下室主体结构的施工区域,需要先完成地下室主体结构的部分结构施工,安装临时支撑体系,以代替预留土台支撑支护桩后,才能进行预留土方开挖,完成地下室主体结构的剩余部分施工,严重影响地下室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提供一种预留土台内的结构柱施工方法。
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预留土台内的结构柱施工方法,包括:
根据结构柱的预设位置,在预留土台内进行所述结构柱的桩基础施工;
在所述结构柱的预设位置处,下沉护筒至所述桩基础的设计标高,并挖除所述护筒内土方;
预制所述结构柱的钢筋模板结构;
根据所述结构柱的预设位置,在所述桩基础的顶部开设凹槽,将所述钢筋模板结构吊入所述护筒中,并将所述钢筋模板结构的一端插入所述凹槽中;
对所述钢筋模板结构浇筑混凝土,并在混凝土强度满足预设要求后,在所述钢筋模板结构与所述护筒之间对称分段回填土方;
拔除所述护筒。
可选地,所述根据结构柱的预设位置,在预留土台内进行所述结构柱的桩基础施工,之前还包括:根据所述结构柱的预设位置,在所述预留土台上测量定位并做标记。
可选地,所述在所述结构柱的预设位置处,下沉护筒至所述桩基础的设计标高,并挖除所述护筒内土方,具体包括:
在所述标记的位置处分段下沉护筒,并在下沉每段所述护筒后,挖除该段所述护筒内土方,然后检测该段所述护筒的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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