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数据协同共享安全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2211428027.1 | 申请日: | 2022-11-15 |
公开(公告)号: | CN115758406A | 公开(公告)日: | 2023-03-07 |
发明(设计)人: | 刘阿慧;苟轶凡;姚丽娜;刘若雨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21/60 | 分类号: | G06F21/60;G06F21/62;G06F21/53;G06N20/20 |
代理公司: | 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587 | 代理人: | 李洁;魏文浩 |
地址: | 100043 北京市石景***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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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数据 协同 共享 安全 系统 | ||
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数据协同共享安全系统。该数据协同共享安全系统,包括:上层应用、数据实验室、数据中台、底层平台依次进行通信连接,以进行信息交互;其中,数据实验室依托于kubernetes容器化管理平台,用于实现硬件资源容器编排管理,并通过大数据基础平台提供分布式计算、存储能力,以及丰富技术组件;数据实验室在各环节依托区块链存证能力,用于实现数据审核、应用的全方位监管;数据实验室提供了两种模式的价值挖掘方式;其中,两种模式包括中心化算法孵化模式和联邦学习模式。根据本申请实施例,能够提供一站式数据开发工具、一体化资源配置、全方位安全管控和可信计算安全加持。
技术领域
本申请属于数据协同共享安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数据协同共享安全系统。
背景技术
数据成为最新的第五大生产要素,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引擎动力。国家近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鼓励、支持、引导与规范数据市场。可见,数字经济时代下各行业亟待发掘利用现有数据价值。但是,面对如此广袤的数据蓝海市场,现有的数据挖掘平台存在以下问题有待完善:
(1)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阻碍大数据协同共享
传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难以在兼顾安全和隐私的条件下实现数据融通共享,目前数据融通交易还是处于“不敢”、“不能”、“不愿”现状,尤其是在实际数据融通过程中,安全管控手段缺乏、安全保护不足、隐私防护不足、数据融通合作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数据融通的合作落地非常困难,形成了无数的“数据孤岛”。
(2)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价值挖掘间矛盾难以调和
如何在保证数据隐私安全的同时,还可对数据进行最大价值挖掘,实现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持续存在于大数据价值挖掘融通交易过程中的一对矛盾体。而保证数据安全是所有数据挖掘使用的前提,所以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价值挖掘间矛盾亟待解决。
(3)数据挖掘模式单一,局限性较高
随着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价值化,市场上数据分析挖掘平台正在逐步发展。但是,平台整体上所采用的模式较为单一,一部分通过提供固定域的方式提供数据挖掘的场地和工具,完全不可出域的数据则无法在该模式下进行应用;还有一些平台专注于联邦学习的搭建,索然能满足数据不出域的要求,但是对于数据资源持有权限相对宽泛的数据增加了成本,效率相对势必有所降低。
有鉴于此,提出本申请。
发明内容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一种数据协同共享安全系统,能够提供一站式数据开发工具、一体化资源配置、全方位安全管控和可信计算安全加持。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一种数据协同共享安全系统,包括:
上层应用、数据实验室、数据中台、底层平台依次进行通信连接,以进行信息交互;
其中,数据实验室依托于kubernetes容器化管理平台,用于实现硬件资源容器编排管理,并通过大数据基础平台提供分布式计算、存储能力,以及丰富技术组件;
数据实验室在各环节依托区块链存证能力,用于实现数据审核、应用的全方位监管;
数据实验室提供了两种模式的价值挖掘方式;
其中,两种模式包括中心化算法孵化模式和联邦学习模式。
进一步地,中心化算法孵化模式,用于当数据所有方同意数据资源持有权释放至数据实验室时进行数据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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