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在审
申请号: | 202111463124.X | 申请日: | 2021-12-02 |
公开(公告)号: | CN114140161A | 公开(公告)日: | 2022-03-04 |
发明(设计)人: | 张飞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京深物联网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2 | 分类号: | G06Q30/02;G06Q20/38 |
代理公司: | 郑州铭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1209 | 代理人: | 宋文龙 |
地址: | 450000 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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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积分 共享 数字化 商圈 | ||
1.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包括以下步骤,其特征在于:所述(1)首先商户A实行签约入驻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2)商户B实行签约入驻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3),通过平台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制定积分规则和抵现比例,(4)消费者张三线下在商户A进行消费,并且产生一次消费记录;(5)消费者张三现在在商户B进行消费,并且产生一次消费记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商户A在与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商户承诺将自家的积分通过平台直接进行比列兑换后,在其他的商户进行积分共享,通过积分共享的流通来抵现消费,从而达成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为商户A提升客户使用率的效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商户B在与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商户承诺将自家的积分通过平台直接进行比列兑换后,在其他的商户进行积分共享,通过积分共享的流通来抵现消费,从而达成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为商户B提升客户使用率的效果。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商户A和商户B在于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进行合同签订的同时,在合同中拟定各个商家的积分形成统一的比例与换算,从而形成积分使用平衡化的效果。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消费者张三在商户A进行一次消费后,商户A将为消费者张三进行积分红包的记录,使消费者张三在商户A的店面具有积分记录。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中消费者张三在商户B进行一次消费,在进行消费的时候,商户A的积分通过积分共享数字化商圈中的换算比例进行兑换,从而消耗在商户A中的积分,并且在商户B中进行抵现消费,商户A积分抵现后,商户B会为消费者张三提供商户B的消费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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