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灭活装置以及灭活方法在审
| 申请号: | 202111181518.6 | 申请日: | 2021-02-26 |
| 公开(公告)号: | CN113908307A | 公开(公告)日: | 2022-01-11 |
| 发明(设计)人: | 五十岚龙志;大桥广行;奥村善彦;今村笃史 | 申请(专利权)人: | 优志旺电机株式会社 |
| 主分类号: | A61L2/10 | 分类号: | A61L2/10;A61L2/24;A61L2/26 |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徐殿军 |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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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装置 以及 方法 | ||
1.一种灭活装置,将微生物和/或病毒灭活,其特征在于,该灭活装置具备:
紫外线照射部,对存在人或动物的设施或交通工具内的表面、空间照射光,该光包含将所述微生物和/或病毒灭活的波长的紫外线;以及
控制部,对由所述紫外线照射部进行的所述光的照射以及非照射进行控制,
从所述紫外线照射部射出的所述光中所含的紫外线为190nm~235nm的波长区域的光,
所述控制部进行控制,以使由所述紫外线照射部进行的所述光的发光动作与非发光动作交替地反复进行,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一次所述发光动作的累计光量控制在10mJ/cm2以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一次所述发光动作的累计光量控制5mJ/cm2以下。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射出在波长200nm~230nm具有中心波长的紫外线。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射出中心波长222nm的紫外线。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射出中心波长207nm的紫外线。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一次发光动作时间相对于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一次发光动作时间与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一次非发光动作时间的总和被控制在1%以上。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将根据照射的紫外线的波长确定的对人体的一天最大允许紫外线曝光量设为Dmax(mJ/cm2)、将人体的紫外线照射面上的照度设为W(mW/cm2)、将一天内进行所述发光动作的次数设为N时,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一次发光动作时间被设定为满足下式的时间Ta(sec),
Ta≤Dmax/(W×N)。
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一次发光动作时间被设定为1分钟以下。
9.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具有KrCl准分子灯,该KrCl准分子灯射出中心波长222nm的紫外线。
10.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具有KrBr准分子灯,该KrBr准分子灯射出中心波长207nm的紫外线。
11.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具有射出紫外线的发光二极管即LED或激光二极管即LD。
12.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一次非发光动作时间被设定为1小时以下。
1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一次非发光动作时间被设定为25分钟以下。
1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灭活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紫外线照射部的所述发光动作与所述非发光动作的动作循环中,在至少一部分的动作循环中设定有2小时以上的非发光动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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