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超标预警气袋采样留样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2020346644.7 | 申请日: | 2020-03-19 |
公开(公告)号: | CN212111314U | 公开(公告)日: | 2020-12-08 |
发明(设计)人: | 崔建升;刘大喜;段丽莉 | 申请(专利权)人: | 河北科技大学 |
主分类号: | G01N33/00 | 分类号: | G01N33/00;G01N1/24 |
代理公司: | 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13100 | 代理人: | 张栋然 |
地址: | 050000 河北***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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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挥发性 有机物 污染物 超标 预警 气袋 采样 系统 | ||
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超标预警气袋采样留样系统,其包括光离子化检测器(PID)连续监控器以及自动气袋采样器,PID连续监控器包括PID传感器、数据采集处理单元、控制单元以及声光报警单元,自动气袋采样器包括气袋采样器以及自动采样驱动单元;本实用新型采用PID连续监控器实现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连续监测和报警,确保实现对监控对象的不间断在线监测。通过控制单元设定报警值,当检测到的污染物超过预警值时,声光报警单元即会发出声光报警,同时向自动气袋采样器发送信号,使气袋采样器进行采样工作,实现了采样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代表性。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环境监测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超标预警气袋采样留样系统,适用于大气污染源和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
背景技术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具有挥发性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VOCs也是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VOCs已成为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据统计,在2013年我国VOCs排放量达到了3000万吨以上,超过了SO2、NOx、PM的排放量,而且也已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VOCs排放量。为了控制VOCs污染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政策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美国和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推出的政策标准较为成熟,而在中国,针对VOCs的污染系统防治工作起步晚,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也在努力寻找和完善新的治理和监控方法,加大对VOCs的治理监控力度。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是VOCs重点排放源,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VOCs监测工作中采样方式不规范、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 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
我国于1996年颁布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定33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就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国家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 )。北京、天津、河北又先后出台了《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85-2017、《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这些标准都对VOCs排放源提出了排放和监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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