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气雾产生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2020187123.1 | 申请日: | 2020-02-20 |
| 公开(公告)号: | CN211882206U | 公开(公告)日: | 2020-11-10 |
| 发明(设计)人: | 黄柳铭;李祥林;王嘉俊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24F40/42 | 分类号: | A24F40/42;A24F40/46;A24F40/4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300 | 代理人: | 徐颖聪 |
| 地址: | 200082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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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产生 装置 | ||
1.一种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容纳仓,用于容纳气雾发生基质;
加热部,用于加热气雾发生基质;
第二进气口;
第三进气口,其与所述第二进气口在所述装置的周向上错位设置;
进气通道,设置在所述第二进气口与所述第三进气口之间;
其中,气体从所述第二进气口进入所述进气通道后经过所述第三进气口和所述容纳仓的第一进气口进入所述容纳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进气口和所述第三进气口错位90°或180°设置。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的主体端部上设有支架,所述支架包括内壁和外壁,所述第二进气口设置在所述外壁上,所述第三进气口设置在所述内壁上,所述容纳仓由内壁包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容纳部,所述容纳部具有所述容纳仓和侧壁;在装置的主体端部上设有支架,所述支架的至少一部分插入所述容纳部内,所述侧壁位于所述支架外部;所述第二进气口设置在所述侧壁上,所述第三进气口设置在所述支架上。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部与所述装置的主体密封连接。
6.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部可从加热部的加热座延伸至所述容纳仓内,所述容纳仓的底部与所述加热座之间设有第一间隙,气体从所述第二进气口经过所述进气通道后从所述第三进气口进入所述第一间隙,所述第一间隙内的气体通过容纳仓底部的所述第一进气口进入所述容纳仓。
7.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根部外侧设有凸部,所述凸部与所述侧壁的内表面抵接。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部与所述侧壁的内表面接触的侧面上设有凹槽,所述凹槽与所述第二进气口,和/或,与所述第三进气口的位置对应。
9.如权利要求1-5、8中任一项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进气口位于所述容纳仓的底部与所述加热部的加热座之间。
10.如权利要求1-5、8中任一项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加热部的长度方向上,所述第三进气口与所述加热部的加热座上端面的高度差的绝对值小于等于2mm。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进气口与所述第三进气口位于与加热部长度方向垂直的平面内。
12.如权利要求4、5、8中任一项所述的气雾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设有防呆构件,以使所述主体端部与所述容纳部定向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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