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及交互式广告显示系统在审
| 申请号: | 202010522742.6 | 申请日: | 2020-06-10 |
| 公开(公告)号: | CN113777798A | 公开(公告)日: | 2021-12-10 |
| 发明(设计)人: | 许敏;张峰;李宗扬;侯键;彭显楚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棱镜全息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2B27/64 | 分类号: | G02B27/64;G06F3/01;G09F19/18 |
| 代理公司: | 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3217 | 代理人: | 欧阳俊 |
| 地址: | 310052 浙江省杭州市***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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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广告 显示 系统 空气 成像 装置 交互式 | ||
1.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安装于广告显示系统内,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产生显示画面的图像源;
和将图像源产生的画面放大并在空气中成实像的成像放大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放大镜为菲涅尔透镜,二元衍射面透镜,球面镜,非球面透镜,自由曲面透镜或平板微透镜中的一种。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成像放大镜为菲涅尔透镜组,包括至少两片平行设置的菲涅尔透镜,每片所述菲涅尔透镜均包括基板和平行排列在基板上的直齿,相邻菲涅尔透镜的直齿均不平行。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菲涅尔透镜的直齿相互垂直。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直齿远离基板的顶端设有棱线,且棱线为平行于所述基板的直线。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直齿为三棱柱,且一侧面紧贴在基板上。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直齿的横截面包括依次首尾相连的底边和两条斜边,所述底边紧贴在基板上,一条所述斜边为弧线,另一条所述斜边为弧线或者直线。
8.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两块所述菲涅尔透镜对向设置;或者,相邻两块所述菲涅尔透镜同向设置;或者,
相邻两块所述菲涅尔透镜背向设置。
9.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两块所述菲涅尔透镜紧贴在一起;或者,两块所述菲涅尔透镜之间留有间隙。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成像放大镜为阵列式透镜组,所述阵列式透镜组包括多个透镜,所有透镜按矩阵式排列。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为微透镜或菲涅尔透镜。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成像放大镜为菲涅尔反射镜、二元衍射面反射镜、球面反射镜、非球面反射镜或者自由曲面反射镜中的一种。
13.如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源与成像放大镜之间的光路上还设有第一反射镜;和/或,所述成像放大镜与实像之间的光路上设有第二反射镜。
14.如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源为一个或多个发光源。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源为多个发光源时,发光源按矩阵式排列。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源为LCD、LED、OLED、LCOS或者投影机中的一种。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机为DLP投影机或者激光MEMS模组,所述投影机与成像放大镜之间还设有扩散片。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广告显示系统用空气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扩散片的透光率为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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