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动产交易及加密货币交易系统及方法在审
| 申请号: | 201980070490.3 | 申请日: | 2019-08-28 |
| 公开(公告)号: | CN112912917A | 公开(公告)日: | 2021-06-04 |
| 发明(设计)人: | 崔永一 | 申请(专利权)人: | 崔永一 |
| 主分类号: | G06Q50/16 | 分类号: | G06Q50/16;G06Q20/06;G06Q20/36 |
| 代理公司: | 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384 | 代理人: | 郑青松 |
| 地址: | 韩国京畿道安养***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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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利用 区块 技术 不动产 交易 加密 货币 交易系统 方法 | ||
本发明涉及在不动产交易时,根据不动产交易者或者不动产所有者的请求在不动产交易区块链系统发行加密货币,从而通过加密货币交易区块链系统的智能合同区块自动交易发行的加密货币的系统,涉及不动产交易区块链系统提供发行加密货币的不动产的固有属性信息以及不动产交易信息,在加密货币交易区块链系统提供加密货币交易信息,从而两个系统实时共享彼此信息,以一体式同步化运行的方法以及系统。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在不动产交易时,根据不动产交易者或者不动产所有者的请求在不动产交易区块链系统发行加密货币,从而通过加密货币交易区块链系统的智能合同区块自动交易发行的加密货币的系统,涉及不动产交易区块链系统提供发行加密货币的不动产的固有属性信息以及不动产交易信息,在加密货币交易区块链系统提供加密货币交易信息,从而两个系统实时共享彼此信息,以一体式同步化运行的方法以及系统。
背景技术
通常在不动产交易中,不动产交易者通过从金融机构借贷新贷款支付不动产交易金额中的一部分,或者以继承现有贷款的条件完成不动产交易。此时,出借贷款的金融机构通常设定第一顺位的预先担保,在这种形态的不动产交易中产生金融费用,如果不动产价格降低或者借贷不动产贷款的不动产交易者或者不动产所有者的情况恶化,则甚至面临不动产拍卖,这是不可避免的现实。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将现有的金融机构的贷款交易方式变成本发明的加密货币发行以及交易方法,则可以使不动产的交易金额和全租或者月租等的居住费用变低,通过加密货币代替基于贷款的金融费用,从而使不动产交易者或者不动产所有者的可支配收入相对变高,提高良性循环结构的经济条件。
作为相关现有技术,具有“通过不动产证券化的不动产交易系统以及方法”(韩国专利申请第10-2008-0014557号,2008年2月18日,Yoon Hyeonjin)和韩国不动产交易所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的基于“new homes系统”的按照实际居住和投资用收益证书分离销售的方法。然而,本发明的不动产交易区块链系统是不动产所有者放弃所有权的一部分,作为代价发行加密货币,形成加密货币交易市场,加密货币发行者可以筹集目标资金,加密货币收购方也可以利用小金额投资不动产实物,在这一点上数字资产和另外的实物不动产存在被区分交易的方式上的差异。
另外,所述现有技术的方法作为不动产流通专业公司等收购不动产并按照实际居住权和投资证券进行分离的方式,居住者和投资者没有不动产所有权,然而在本发明的交易系统中,可以是仅对相当于加密货币发行比率的份额放弃所有权,维持作为排他权的独占使用收益权的对本人居住或者本人使用份额基准率的不动产所有权,以该状态使用不动产,处置实物不动产。因此,本发明的系统是,在加密货币交易市场交易发行的加密货币,在线下市场交易实物不动产,因此无需另外的不动产流通专业公司的加入,可以说是一种新的方式。
不动产投资中,除了实物不动产的投资之外,还有参与到不动产投资信托证券以及不动产基金商品而分配得到收益的情况和将不动产作为担保,通过网络交易个人之间资金的不动产P2P众筹。所述投资中,另外产生运营公司的费用,如果是基金,则设定有基金期限而变现性低。另外,如果是P2P众筹,则可能沦为P2P企业的虚假贷款和不良贷款或者可能私吞资金的私有金库,P2P企业倒闭时,对不动产投资者有严重的危险性。
最近,对于不动产相关加密货币,通常是创业型公司公开白皮书,进行事先挖矿、非公开或者公开销售时,通过ICO(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进行发行或者开发MVP(最小可行性的产品minimum visible product),通过IEO(首次交换发行;initialexchange offering)进行发行。通过ICO或者IEO发行的加密货币在发行时,与名义货币相同,没有货币的实质价值,因此创业型公司人为或者任意算定菲亚特货币(fiat货币)或者币(coin)和代币的交换比率,或者与实物资产或者服务进行关联,从而赋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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