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从受试者分离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用于过继性细胞疗法的方法和癌症疫苗在审
申请号: | 201980036856.5 | 申请日: | 2019-04-12 |
公开(公告)号: | CN112243372A | 公开(公告)日: | 2021-01-19 |
发明(设计)人: | G·S·迪泽雷加;H·毛尔哈特;M·巴尔特泽;S·坎贝尔;C·J·德瑟杜;W·约翰斯顿;M·麦克洛里;J·韦尔科 | 申请(专利权)人: | 克里蒂泰克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9/00 | 分类号: | A61K9/00;A61K9/10;A61K9/14;A61P35/00;A61K31/337;A61K47/26;A61K9/16;A61K47/06;C12N5/078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11410 | 代理人: | 杨黎峰;王奕勋 |
地址: | 美国堪***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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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受试者 分离 肿瘤 特异性 免疫 细胞 用于 过继 疗法 方法 癌症 疫苗 | ||
1.一种用于从患有恶性肿瘤的受试者分离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在一个或多个单独施用中向所述肿瘤局部施用包含紫杉烷颗粒的组合物,以诱导体内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产生;以及
(b)从所述受试者的血液和/或从所述受试者的肿瘤位点处或周围的组织分离所述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从而提供分离的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群体,
其中,所述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对于所述恶性肿瘤具有特异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分离步骤1(b)在施用步骤1(a)之后至少10天或至少28天时进行。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分离步骤1(b)在施用步骤1(a)之后不晚于60天时进行。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的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群体包含树突细胞、CD45+细胞、淋巴细胞、白细胞、巨噬细胞、M1巨噬细胞、T细胞、CD4+ T细胞、CD8+ T细胞、B细胞或自然杀伤(NK)细胞中的至少一种。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恶性肿瘤包括肉瘤、癌、淋巴瘤、实体瘤、乳腺肿瘤、前列腺肿瘤、头颈肿瘤、腹膜内器官肿瘤、脑肿瘤、胶质母细胞瘤、膀胱肿瘤、胰腺肿瘤、肝脏肿瘤、卵巢肿瘤、结直肠肿瘤、皮肤肿瘤、皮肤转移癌、淋巴样肿瘤、胃肠道肿瘤、肺肿瘤、骨肿瘤、黑素瘤、视网膜母细胞瘤或肾肿瘤,或其转移性肿瘤。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的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群体是从所述受试者的血液分离的。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的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群体通过单采血液法或白细胞去除术从所述血液分离。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的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群体包含CD4+ T细胞和CD8+ T细胞。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D4+ T细胞占所述分离的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群体的约4%至约15%。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CD8+ T细胞占所述分离的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群体的约3%至约10%。
11.根据权利要求6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的肿瘤特异性免疫细胞的群体包含比对照免疫细胞群体更大的CD4+ T细胞和CD8+ T细胞的细胞群体、以及更小的髓源性抑制细胞(MDSC)的细胞群体。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对照免疫细胞群体包含对于所述恶性肿瘤类型没有特异性的免疫细胞群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对照免疫细胞群体包含在所述施用步骤1(a)之前从所述受试者的血液分离的免疫细胞群体。
14.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对照免疫细胞群体包含从患有所述恶性肿瘤类型并且已接受静脉内(IV)施用紫杉烷组合物的受试者的血液分离的免疫细胞群体。
15.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对照免疫细胞群体包含从未患所述恶性肿瘤类型的受试者的血液分离的免疫细胞群体。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1(a)中所述组合物的所述局部施用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单独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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