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有效
| 申请号: | 201921243878.2 | 申请日: | 2019-08-02 |
| 公开(公告)号: | CN210504169U | 公开(公告)日: | 2020-05-12 |
| 发明(设计)人: | 邵尤炼 | 申请(专利权)人: | 徐州国鼎盛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5F3/00 | 分类号: | B65F3/00;B65F3/24 |
| 代理公司: | 南京利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256 | 代理人: | 王茹 |
| 地址: | 221000 江苏省徐州市泉***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垃圾 运输车 | ||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包括垃圾车和车门,垃圾车上连接有车门,垃圾车上固定连接有挡板,挡板上开凿有第一通孔,第一通孔内放置有排污管,挡板的上端固定连接有管夹,垃圾车内放置有限位环,且限位环与排污管固定连接,限位环与挡板的内壁之间连接有压缩弹簧,垃圾车内与挡板平行的位置设置有辅助板,且辅助板位于与第一通孔相对应的位置,辅助板为磁铁块,限位环为与辅助板相匹配的铁制品,辅助板上连接有与排污管相匹配的硅胶塞,排污管内含有金属丝;本实用新型中的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其易于使囤积在挡板处的液体垃圾排至餐余垃圾处理装置内,且处理完垃圾的排污管不易影响垃圾车正常的运转。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餐余垃圾处理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
背景技术
压缩式餐余垃圾车由密封式垃圾厢、液压系统、操作系统组成。整车为全密封型,自行压缩、自行倾倒、压缩过程中的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厢,较为彻底的解决了垃圾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的问题,避免了给人们带来不便,关键部件采用进口部件,具有压力大、密封性好、操作方便、安全等优点。可选配后夹桶翻转机构或垃圾斗翻转机构。
现有的餐余垃圾车一般都具有挡板,该装置易于兜住车内的垃圾,且不易使车内的垃圾滴落到地上,然而该装置易于阻挡车内的垃圾倒入处理装置内进行处理,会使部分液体垃圾仍然囤积在挡板处。
因此,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有必要提供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其易于使囤积在挡板处的液体垃圾排至餐余垃圾处理装置内,且处理完垃圾的排污管不易影响垃圾车正常的运转。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提供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包括垃圾车和车门,所述垃圾车上连接有车门,所述垃圾车上固定连接有挡板,所述挡板上开凿有第一通孔,所述第一通孔内放置有排污管,所述挡板的上端固定连接有管夹,所述垃圾车内放置有限位环,且限位环与排污管固定连接,所述限位环与挡板的内壁之间连接有压缩弹簧,所述垃圾车内与挡板平行的位置设置有辅助板,且辅助板位于与第一通孔相对应的位置,所述辅助板为磁铁块,所述限位环为与辅助板相匹配的铁制品,所述辅助板上连接有与排污管相匹配的硅胶塞。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排污管内含有金属丝。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辅助板上开凿有多个第二通孔。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第一通孔的内径略大于排污管的外径,所述第一通孔内铺设有硅胶圈。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限位环的孔径与排污管的外径相等。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硅胶塞与第一通孔在同一水平面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排污管挂于管夹上时,排污管的上端高于挡板的上端。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中的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其易于使囤积在挡板处的液体垃圾排至餐余垃圾处理装置内,且处理完垃圾的排污管不易影响垃圾车正常的运转。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整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具体实施例中一种餐余垃圾运输车排污管收纳时的结构示意图;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徐州国鼎盛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徐州国鼎盛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921243878.2/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一种车辆用的音视频监控装置
- 下一篇:一种用于机床的刀具夹持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