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组合式支护结构有效
| 申请号: | 201921151929.9 | 申请日: | 2019-07-22 | 
| 公开(公告)号: | CN210288428U | 公开(公告)日: | 2020-04-10 | 
| 发明(设计)人: | 刘杰;杨庆光;罗鑫 | 申请(专利权)人: | 湖南工业大学 | 
| 主分类号: | E02D17/04 | 分类号: | E02D17/04;E02D5/20;E02D19/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421 | 代理人: | 李琼芳 | 
| 地址: | 412000 湖***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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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组合式 支护 结构 | ||
1.一种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钢筋混凝土单排桩或双排桩、倾斜设置的加筋水泥土地下连续墙,单排桩或双排桩同一排相邻桩的桩顶之间有纵向桩顶冠梁连接,双排桩的前排桩和后排桩上相邻桩之间通过横向桩顶冠梁连接,加筋水泥土地下连续墙中的加筋体顶端与钢筋混凝土单排桩或双排桩的桩顶冠梁相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单排桩中桩与桩的纵向间距小于或等于桩直径的2倍,纵向桩顶冠梁宽度大于或等于桩的直径,纵向桩顶冠梁高度大于或等于纵向桩顶冠梁自身宽度的0.6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双排桩中桩与桩的纵向间距小于或等于桩直径的2倍,双排桩的排面横向间距为桩直径的3~5倍,桩顶冠梁宽度大于或等于桩的直径,桩顶冠梁的高度大于或等于桩顶冠梁宽度的0.6倍。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加筋水泥土地下连续墙与水平面夹角为50º~70º。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加筋水泥土地下连续墙的加筋体末端设有至少一块锚板。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多块锚板之间相互连接形成串联式锚板。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相邻锚板之间的间距大于锚板自身直径或宽度尺寸的4倍。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加筋水泥土地下连续墙的长度大于或等于基坑深度的1.0~1.5倍。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加筋水泥土地下连续墙进入不透水黏土层的长度大于或等于0.5米。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双排桩的前排桩与后排桩采用矩形或梅花形阵列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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