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910016645.7 | 申请日: | 2019-01-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9599052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2-25 |
发明(设计)人: | 余珺 | 申请(专利权)人: | 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9G3/20 | 分类号: | G09G3/2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58 | 代理人: | 娜拉 |
地址: | 215300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显示 面板 显示装置 | ||
公开了一种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显示面板包括:第一显示区,包括阵列排布的多个第一重复单元;以及第二显示区,包括阵列排布的多个第二重复单元,其中,第一重复单元和第二重复单元均包括多个子像素,第二显示区的子像素密度小于第一显示区的子像素密度,第二重复单元与第一重复单元轮廓形状相同。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显示面板,第二显示区的像素密度相对降低,从而减少第二显示区内的阵列走线,减少走线对入射光的衍射现象,便于光敏模块在第二显示区处的集成,减少显示面板的非显示区。第二重复单元与第一重复单元轮廓形状相同,使得第一显示区内的子像素和第二显示区内的子像素可以利用同一掩膜板形成,减少设计成本。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显示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
背景技术
在显示领域中,全面屏显示技术已经逐渐成为主流,这种技术对于提高手机等终端装置的屏占比非常有帮助。
全面屏显示技术中,需要尽量去除显示面板的非显示区,然而现有技术受限于工艺能力,需要预留非显示区以设置摄像头等光敏模组。如果将摄像头等光敏模组设置于显示面板屏体下方,入射光会因为显示面板内的金属走线的衍射而出现杂光问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显示面板及显示装置,较少显示面板内预定区域的金属走线对入射光的衍射,便于光敏模块的集成。
一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显示面板,其包括:第一显示区,包括阵列排布的多个第一重复单元;以及第二显示区,包括阵列排布的多个第二重复单元,其中,第一重复单元和第二重复单元均包括多个子像素,第二显示区的子像素密度小于第一显示区的子像素密度,第二重复单元与第一重复单元轮廓形状相同。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一个方面,每个第一重复单元包括分别显示不同颜色的第一子像素组、第二子像素组以及第三子像素组,每个第二重复单元包括与第一子像素组显示同色的第四子像素组、与第二子像素组显示同色的第五子像素组以及与第三子像素组显示同色的第六子像素组,第四子像素组、第五子像素组、第六子像素组在第二重复单元内的排布方式与第一子像素组、第二子像素组、第三子像素组在第一重复单元内的排布方式相同。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一个方面,第一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第二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第三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的比值,与第四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第五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第六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的比值相同,第四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小于第一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一个方面,第四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是第一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的1/2。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一个方面,第一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第二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第三子像素组中子像素数量的比值为1∶1∶2。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一个方面,第一重复单元具有两列,第一子像素组、第二子像素组依次排列于两列中的其中一列,第三子像素组位于两列中的另一列。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一个方面,多个子像素包括显示不同颜色的第一子像素、第二子像素以及第三子像素,第一显示区内具有多个第一像素单元,第二显示区内具有多个第二像素单元,第一像素单元、第二像素单元各包括一个第一子像素、一个第二子像素以及两个第三子像素。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一个方面,第二像素单元内的任意颜色的子像素的总面积大于第一像素单元内的相同颜色的子像素的总面积。
另一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显示装置,其包括:上述任一项的显示面板;以及光敏模块,设置于显示面板下方,光敏模块的位置与第二显示区的位置对应。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一个方面,显示面板包括连接至多个子像素的公共布线,在第二显示区,公共布线从光敏模块在第二显示区上的投影轮廓的外周绕过。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未经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910016645.7/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一种显示屏的色度调整方法
- 下一篇:显示屏及显示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