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那他珠单抗的延长间隔给药在审
申请号: | 201880084040.5 | 申请日: | 2018-10-25 |
公开(公告)号: | CN111683967A | 公开(公告)日: | 2020-09-18 |
发明(设计)人: | N·R·坎贝尔;I·常;B·K·K·穆拉利达兰;I·A·尼斯托洛夫 | 申请(专利权)人: | 生物基因麻省公司 |
主分类号: | C07K16/28 | 分类号: | C07K16/28;A61P37/0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初明明;彭昶 |
地址: | 美国麻***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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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珠单抗 延长 间隔 | ||
1.一种改善有需要的患者中的长期那他珠单抗疗法的安全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确定所述患者是否具有至少一种进行性多灶性脑病(PML)的风险因素,以及在所述至少一种风险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按照包括至少5周间隔的EID方案向所述患者施用那他珠单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风险因素包括所述患者的先前免疫抑制。
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风险因素包括或还包括所述患者中血清抗JCV抗体的存在。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风险因素包括所述患者中抗JCV抗体的存在,所述确定步骤包括确定所述患者的抗JCV抗体状态,并且如果所述患者对JCV抗体呈血清阳性,则按照至少5周间隔的EID方案向所述患者施用那他珠单抗。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的抗JCV抗体指数大于0.9。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的抗JCV抗体指数水平高于1.5。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风险因素包括先前那他珠单抗治疗的时间长度,并且如果所述患者已经经历了超过六个月的那他珠单抗疗法,则所述方法包括按照至少5周间隔的EID方案向所述患者施用那他珠单抗。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风险因素包括先前那他珠单抗治疗的时间长度,所述患者已经经历了超过六个月的那他珠单抗疗法,并且所述方法包括按照至少5周间隔的EID方案向所述患者施用那他珠单抗。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超过六个月的那他珠单抗疗法是超过六个月的按照SID方案进行的那他珠单抗疗法。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EID方案的间隔是5周至8周。
1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EID方案的间隔是5至7周。
12.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EID方案的间隔是6周。
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EID方案在EID患者群体中维持大于50%的平均谷α4-整联蛋白受体饱和度。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EID方案在EID患者群体中维持大于65%的平均谷α4β1-整联蛋白受体饱和度。
1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
a.所述患者的体重小于约120kg;或者
b.所述患者的体重小于约100kg;或者
c.所述患者的体重小于约80kg;或者
d.所述患者的体重为约40kg至小于约120kg;或者
e.所述患者的体重为约40kg至小于约80kg;或者
f.所述患者的体重为约40kg到小于约60kg。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的体重为约40kg至约80kg,并且所述EID方案的间隔为至少5周且不超过7周。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的体重为约40kg至约80kg,并且所述EID方案的间隔为6周。
18.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的体重为约40kg至约60kg,并且所述EID方案的间隔为6周至7周、优选为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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