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880078143.0 | 申请日: | 2018-11-19 |
公开(公告)号: | CN111465354B | 公开(公告)日: | 2023-02-24 |
发明(设计)人: | 西山高史;松村吉浩;阿部贤吾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61B10/00 | 分类号: | A61B10/00;A61B5/11;A61B5/16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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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认知 功能 降低 判定 系统 | ||
1.一种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具备:
获取部,其逐日获取睡眠时身体动作量和非睡眠时身体动作量,所述睡眠时身体动作量为用户的在睡眠时间段内的身体动作量,所述非睡眠时身体动作量为所述用户的在所述睡眠时间段以外的时间段内的身体动作量;以及
判定部,其在判定期间的多日中的、身体动作量比率低于规定比率的日子的发生频率比所述判定期间之前的比较期间的多日中的、所述身体动作量比率低于所述规定比率的日子的发生频率高的情况下,判定为与所述比较期间相比在所述判定期间内所述用户的认知功能有所降低,所述身体动作量比率为所述非睡眠时身体动作量相对于所述睡眠时身体动作量的比率,
其中,所述规定比率是按照由所述比较期间之前的参考期间的每日的所述身体动作量比率构成的多个身体动作量比率的统计值来规定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其中,
所述规定比率是通过从所述多个身体动作量比率的平均值减去所述多个身体动作量比率的标准偏差而得到的值。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其中,
在所述比较期间的多日中的所述身体动作量比率低于所述规定比率的日子的发生频率为规定发生频率以下、且所述判定期间的多日中的所述身体动作量比率低于所述规定比率的日子的发生频率比所述规定发生频率高的情况下,所述判定部判定为所述认知功能有所降低。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其中,
所述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还具备通知部,在判定为所述认知功能有所降低的情况下,该通知部通知所述认知功能有所降低。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其中,
所述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还具备测定部,该测定部测定所述用户的身体动作量,
所述获取部进行以下处理:
获取由所述测定部测定出的身体动作量;
按照由所述测定部测定出的身体动作量,逐日确定所述睡眠时间段;以及
按照由所述测定部测定出的身体动作量、以及逐日确定出的所述睡眠时间段,来逐日获取所述睡眠时身体动作量和所述非睡眠时身体动作量。
6.一种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具备:
获取部,其逐日获取睡眠时身体动作量和非睡眠时身体动作量,所述睡眠时身体动作量为用户的在睡眠时间段内的身体动作量,所述非睡眠时身体动作量为所述用户的在所述睡眠时间段以外的时间段内的身体动作量;以及
判定部,其在按判定期间的每日来表示身体动作量比率的比率变化所对应的近似直线的斜率值低于规定斜率值的情况下,判定为在所述判定期间内所述用户的认知功能有所降低,所述身体动作量比率为所述非睡眠时身体动作量相对于所述睡眠时身体动作量的比率,
其中,所述规定斜率值为按对应期间的每日来表示所述身体动作量比率的比率变化所对应的近似直线的斜率值,
所述对应期间为所述判定期间之前的期间,并且为1年中的相对的时期与所述判定期间相同的期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其中,
所述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还具备通知部,在判定为所述认知功能有所降低的情况下,该通知部通知所述认知功能有所降低。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其中,
所述认知功能降低判定系统还具备测定部,该测定部测定所述用户的身体动作量,
所述获取部进行以下处理:
获取由所述测定部测定出的身体动作量;
按照由所述测定部测定出的身体动作量,来逐日确定所述睡眠时间段;以及
按照由所述测定部测定出的身体动作量、以及逐日确定出的所述睡眠时间段,来逐日获取所述睡眠时身体动作量和所述非睡眠时身体动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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